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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条例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直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按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本省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方法
2019年调整退休(含辞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至30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满30年以上的,每月基础养老金每满1年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发30元;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增发60元。
三。相关人员的待遇
(一)企业退休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本次调整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发〔2004〕30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充。
(二)企业退休劳动模范、省级先进生产者(工人)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调整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政办〔2007〕8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充。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按规定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级先进生产者(工人)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工人)称号的个人。
(三)已退休的原工商企业(包括与原工商企业相区别的摊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调整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发〔2002〕15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补充。
上述第(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8年的,按照2018年的水平确定。
(四)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享受定期残疾的企业职工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职工工伤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动词(verb的缩写)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2019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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