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蔡蔡就为大家解答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3条解读,国税发200931号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4、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6、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7、 例如,某地级市房地产公司三季度销售未完工房屋,取得预售收入8360万元,毛利率按照10%,那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8360万元×10%×25%=2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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