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通俗来说,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的行为。在音乐创作中,很多我们潜意识中认为属于改编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构成改编。
歌曲《牡丹之歌》是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其部分歌词为:啊,牡丹,百花丛中最鲜艳;啊,牡丹,众香国里最壮观;有人说你娇媚,娇媚的生命哪有这样丰满;有人说你富贵,哪知道你曾历尽贫寒……
2011年,相声演员岳某某将《牡丹之歌》重新填词,并取名《五环之歌》,歌词为: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终于有一天,你会修到七环;修到七环怎么办,你比五环多两环……
2019年,取得《牡丹之歌》词作者专有授权的原告将岳某某告上法庭,称《五环之歌》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歌词对比来看,两首歌曲并没有实质上表达相似的地方。单纯从歌词部分而言,岳某某填词的行为属于重新创作,并非改编原歌词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重新填词已经改变了原歌词的基本内容,并不符合改编的定义,所以重新填词并不属于改编原歌词的行为。但就上述例子而言,改编后的《五环之歌》利用了原曲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五环之歌》实际上属于对《牡丹之歌》曲作品的改编。而原告因为只取得了词作者专有授权,因此诉讼请求无法取得法院支持。
除了重新创作外,音乐创作中还有一些行为不属于改编,比如变调。很多时候,为了适应歌手的音域,我们通常会对整首歌曲进行升调或降调。升降调是对歌曲中所有音整体上移或下移的行为,表面上看,变调后的音乐每个音都与原作不同,但歌曲旋律每个音符之间的音程关系却没有发生变化,即便是普通人,也能听出变调后的音乐与变调前音乐是同一首作品。因此变调并不属于改编。
又比如增加装饰音,在现场演唱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歌手在表演中即兴加入一些微小的“创作”,如颤音、在尾音后加入修饰音等。这些微小的创作基本上不会影响原作的基本表达,微小的局部调整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因此并不构成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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