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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况反映材料 尊敬的鄂州市人民政府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鄂州市花园小区第1至4栋住宅楼的全体居民。
2、我们反映的情况是:我们分别于1999年左右购买鄂州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花园小区的商品房。
3、在全体居民近几年分别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发现,我们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终止日期为2024年8月18日。
4、而根据国务院于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出台的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依据该规定,我们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应当为70年,为什么只有20年左右,很显然违反了国家政策的规定。
6、鄂州市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和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时应当依据国家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确定和登记为70年。
7、根据我们查阅鄂州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总证》(于1998年10月20日审批),记载的使用期限为2024年8月18日。
8、那么政府部门在审批该土地使用权证时应当按照居住用地七十年的标准进行审批和办证,相关土地出让金不足部分应当由开发商补缴至70年,该费用现在或将来不应当落在我们头上。
9、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完全是不知情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没有任何人向我们尽到告知的义务,使我们上当受骗盲目相信政府和开发商购买该商品房,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10、为此,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结果的发生,特联名反映。
11、请政府领导妥善处理,并责令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更正我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的年限,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2、 联名户主签名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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