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消息,日本东京一家法院13日裁定,东京电力公司4名前管理人员没能阻止福岛核电站辐射泄漏事故,须向东电合计赔偿约13万亿日元。
东京地方法院在裁决中说,东电当年应对海啸的措施“从根本上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感”。5名被告中,东电前会长胜俣恒久等4名前高管须承担赔偿责任,东电前常务董事小森明生无须赔偿。
据共同社报道,这是法院裁定东电前高管对福岛核电站事故负有赔偿责任。东电发言人拒绝就这一裁决置评。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县附近海域发生9.0级地震,引发的巨大海啸袭击了东电运营的福岛核电站,触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泄漏。
东电48名股东2012年提起诉讼,要求5名前高管合计向公司赔偿22万亿日元。原告律师说,这是日本索赔规模更大的一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聚焦于东电管理层能否预测巨大海啸将引发核电站泄漏事故及其应对决策是否恰当。基于政府对地震灾害的长期评估,东电一个工作组于2008年预估,核电站可能会受到浪高达15.7米的海啸侵袭。
原告股东说,政府已经作出“更优科学评估”,而东电管理层延迟采取修建防波堤等预防性措施。被告律师则辩称,政府评估缺乏可信度,而且事故发生时,东电管理层正准备委托一个土木工程协会研究是否依据这项评估制定应对举措。
法院则认定,政府评估有足够可信度,东电有责任采取预防措施。
原标题:日本法院判东电4名前高管就福岛事故赔公司近千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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