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开往福州的一列高铁上,一男子对邻座女乘客动手动脚,对其实施猥亵,被乘务员提醒后恼羞成怒动了手,随后乘务员向乘客求助,多名男乘客合力将男子制服后,乘警赶到现场将男子带走,40分钟后,车子行驶到合肥站后,男子被乘警押下了车,交给了当地警方。
这名男子的行为确实有些猖狂了,在对女乘客动手动脚被乘务员提醒后,竟然还动手打人,在这样的一个环境内,不仅性质恶劣,甚至已经对行车安全造成了威胁,不过最终的结果还是好的,男乘客们出手将男子制服。
男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违法了。
当男子对女乘客动手动脚时,如果两人根本不认识,而且女子对这名男子对自己动手动脚持反对心态,那么男子的行为,就是一种猥亵他人一般身体部位的违法行为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当然,如果这名男子猥亵的隐私部位,其将可能会面临强制猥亵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
猥亵他人的,可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终男子是构成一般猥亵,还是构成犯罪,就要看男子猥亵的情节严重程度了。
涉事男子至少涉及两个不法行为,两个不法行为合并执行处罚的话,更高可面临2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不知道涉事男子哪来的这么大勇气,在列车这样的公共场合下猥亵他人,被制止时竟然还打人,不过所幸车上的男乘客及时站了出来,将涉事男子控制后交给了赶来的乘警,对于出手相助的男乘客,是一种见义勇为,值得肯定。
当然,在公共场合遇到这样的不法侵害时,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忍让或者退却。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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