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7月13日凌晨0时49分,重庆龚女士发现6个月大的儿子,被刚上班第10天的保姆,大力拍打。龚女士说,保姆姚某她是4日时,通过中介请来的,平时6个月大的儿子,晚上就与姚某睡,但龚女士还是不放心,于是在10号时,在房间装了监控。
果不其然,13号查看监控时,龚女士就发现姚某在凌晨时分,有突然将男婴抱起实施大力拍打的行为。即便是抱着婴女对着监控镜头,保姆也还在大力拍打男婴。
有网友说,估计姚某不知道这里有个监控,不然不敢做出这种行为。也有网友说,婴儿半夜哭闹,本就是很正常的事情,姚某作为受过培训的专业保姆,不可能不知道。姚某既然选择了这一职业,就应该用专业的态度,照顾好雇主的孩子。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网友们的看法,龚女士想到了,在发现这段监控视频后,就将姚某解雇并报警了。对于为何要拍打男婴,姚某并没有过多的解释。
接到报警后,民警对龚女士说,如果要对姚某从重处罚,那得要有实质性的证据。而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实质性证据,就是伤情鉴定报告。
龚女士说,如果给婴儿验伤,就要让6个月的儿子去CT或核磁共振。前者幅射太大,后者需要给孩子打镇静剂。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龚女士认为,对孩子的影响太大,所以龚女士不愿意给孩子做伤情鉴定。
那么是不是就不能对姚某,进行处罚了呢?
当然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就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也处5日以下拘留,或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意思就是说,虽然没有伤情鉴定报告,但民警可以从监控视频来认定,姚某实施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因此民警可以对姚某,治安处罚。
那么中介公司,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姚某是龚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请来的,但龚女士没有说她是与姚某,还是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因此这里存在两种可能性:
种情况是:姚某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即龚女士是支付费用给中介公司的。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意思就是说,如果属于这种关系,那么中介公司就会因用人不当,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其一方事后可向姚某追偿。
第二种情况是,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后,姚某与龚女士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中介公司将姚某介绍给龚女士之前,全面履行了告知义务的,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中介公司隐藏了姚某的真实情况,比如说姚某根本没有证的,或者以前没有从事过保姆职业,而中介公司却谎称姚某有证、经验丰富,致使龚女士因处于错误认知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那么中介公司不仅要承担责任,还要把中介费退回给龚女士。
最近,因保姆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屡屡发生,比如说,杭州发生一起保姆因刷手机,导致女童坠楼身亡案件;北京女保姆低头玩手机,导致94岁老人不慎摔倒后身亡事件等。
令人不禁感叹道,请一个合格的保姆,实在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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