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被告王林清受贿、非法取得秘密案件,判处被告王林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万元,以非法取得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100万元。 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财产及其利息,上缴国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27日依法审理了王林清案。 其中,王林清被指控受贿事实的部分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涉及秘密的王林清被指控非法获取秘密的事实未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判中,检察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辩护人举证,辩论双方发表讨论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担任更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便利条件,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凯奇莱公司)等两家公司和律师程杰、律师杨铭等11名个人给予的财产共计2190多万元,其中,2011年至2018年,凯奇莱公司在案件审理、执行等事项上给予帮助,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林清在赵发琦的怂恿下,商定王林清由凯基利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调查合同纠纷案件档案。 王林清先后通过借阅、欺骗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凯奇瑞公司案件的大量文件资料,并将手机微信、电子邮件等拍摄的资料提供给赵发琦。 经安全局鉴定,王林清与赵发琦非法获取的资料中有5件是机密级秘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被告人王林清作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国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偷窃方式非法获取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秘密罪。 王清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违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司法行为廉洁,破坏司法公信力的其非法获取秘密,移交赵发琦后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处罚。 涉嫌非法获取秘密被逮捕后,积极说明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事实,对有自首情节的受贿罪予以认罪、悔罪,受贿罪和赃款均予以追缴,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其受贿罪法庭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外,赵发琦、程杰、杨铭等犯罪行为被依法惩处。
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王林清案件公开部分的审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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