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秦淮法院”9日消息,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建议,将假冒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18个月内与4名女子闪离婚的“结婚黄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据悉,这是《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后,南京法院提出将婚姻登记重大失信当事人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列入重大失信名单,为上述文件的准确执行提供了有益实践。
“结婚黄牛”为4名女性获得购房资格
原告王某(女)与案外人李某(男)于200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14日经福建省f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取得南京购买资格,谎称未婚,与被告丁某(男)于2017年10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0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 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当天以家属名义向南京市房地产局申请出具购房证明。 2017年10月14日,原告与事发地南京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房屋。 原告随后利用上述购买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上述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丁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4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 4种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限为2~7天。 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4名女性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只是以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手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名义为这4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购房证明,取得购房证明后离婚
由于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秦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之间的婚姻无效。
但是原告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的行为,被告无与他人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帮助”婚姻作为规避他人房地产限购政策、取得购买资格的方法和手段,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损害了购买等社会公平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戒,秦淮法院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局提出司法建议,对将原被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规范婚姻登记及购房证明的出具、管理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法官问,结婚登记引起严重失信的结果是什么?
实施什么行为才能被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据负责法官介绍,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以下简称《备忘录》 )的规定,当事人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户口本、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明、证明材料,或者无配偶、无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行为
那么,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哪些后果呢?
法官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限制招聘为公务员,限制事业单位注册为法定代表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金融机构、认证机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监事、法官
南京市秦淮地区人民法院提醒,婚姻是庄严的法律约定,不是儿戏! 任何不诚实的行为,通过“钻政策空子”实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行为,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请警戒本案的行为。 不要因为一时的投机,让自己的人生永远背负信用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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