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个人破产地方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现在已经落地一年多了。 鉴于深圳、山东、江苏、浙江等地开展相关探索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难点,需要继续“破冰”。 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分配或者免除其财产,确定破产过程中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个人破产是一把“双刃剑”,另一方面债务人在这一部分可以免除债务,释放“诚实不幸”的债务人,释放市场活力。 但另一方面,破产免责也有可能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存在很多“个人破产”的事实,一些地方试点的进展也不尽相同。 综合各种因素,推进个人破产“入情”、“入理”、“入法”,是当前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实践解决的主要问题。 要理性分析,多措并举,稳妥施策。 另一方面,要通过各地立法实践和法院裁定的典型案例,借鉴经验,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指明债务人破产原因及其经过,推动观念上的优化改进。 要进一步推进债务人财产申报、债权人债权申报、管理者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财产债权审计结果、财产免除清单、重新规划草案表决等各个环节公平公正公开,推动实现共赢效果。 要降低债权人回收成本,更好发挥更大化债权回收的积极作用,利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等方式,多元化解决个人债务问题。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是综合改革,相关配套制度也势在必行。 各地在完善个人破产补助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设立相关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同时采用更多信息化智能化方式进行补助,完善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便于破产管理人查询个人破产信息,建设个人破产处理平台,个人破产事务“一网通办” 要建立规范、高效、透明的个人破产处理程序,以“看得见”的方式依法化解个人债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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