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7人联合体,由副院长翟红担任审判长,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侵犯农业科学家袁隆平名誉、荣誉案,法院自张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新闻媒体上道歉 记者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获悉,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开发布、转发、侮辱、中伤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计9条,相关推文被他人转发10条、3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八十五条、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征得袁隆平院士近亲同意后,向天津二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张某在新闻媒体上消除道歉和影响 在审判中,合议庭围绕张某是否实施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名誉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争议点进行了事实调查和法庭讨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法庭判决。 议院断定,张某在网上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亵渎袁隆平院士事迹和精神,丑化袁隆平院士形象,贬低名誉,超出言论自由合法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错误。 其行为不仅侵犯袁隆平院士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社会公众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由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新闻媒体上道歉消除影响。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并在法庭上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宣读道歉信,对其不恰当的发言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表示衷心歉意,对其行为表示深切悔恨,保证今后不再发表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不当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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