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梅在某手机专卖店看中了一台手机,价值3800元,决定购买,却被店员告知,由于该手机比较畅销,专卖店仅仅剩下一台样板手机,问李梅要不要?李梅确定不要样板机后,店员告知李梅可以预付1000元定金,待店里新进货后一星期内来取货。李梅支付了1000元给专卖店,专卖店写了一份收据给李梅,收据载有:“收到李梅交来手机定金1000元,一星期内取手机。”
一星期后,李梅到店里取货,却被告知,由于疫情的原因,厂家发的货在路上被耽搁,大约一个月后才能到达专卖店。
双方因退款问题发生纠纷,李梅申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梅主张自己支付的是定金,手机专卖店违约不履行协议,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专卖店则辩称,李梅支付的1000元是订金,是购买手机的预付款,是店员误将“订金”写成“定金”,因此只同意返还1000元,但是专卖店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认为,专卖店在收据上写明收取的是定金,其主张是订金的说法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得到李梅的认可,专卖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本案中,李梅没有对专卖店收取的1000元定金进行追认为订金。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认为专卖店收取的1000元为定金,专卖店存在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给李梅。
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于疫情的原因,专卖店不是故意违约,专卖店返还1500元给李梅,李梅表示接受,不再追究专卖店的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定金: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一定的金钱以确保合同在的履行。
订金:指买卖双方对交易的意向达成初步协议后,为进一步协商而支付的金钱,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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