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地铁里面,火车站等地方有几名警察在执勤,时不时会有被拦下要求出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和警察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相信公民都会表示理解与支持。那么,如果警察要求出示手机并且解锁手机要求检查其手机内的信息,通话记录或者短信内容时,恐怕许多公民都会不乐意,表示警察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那么警察是否可以随意查看公民手机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经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搜查标准都是需要满足“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等条件,那么普通公民在没有违法治安条款的情况下,警察等相关机关需要严格的手续,才能检查其手机。
查阅了《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检查”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成为确定有无执法权依据的关键。在1995年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检查”作出如下解释: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此处的检查究竟是仅局限于对物品表面状况的检查,如检查该手机中是否夹带爆炸物等?还是说检查的范围包括手机的物理状况和里面的电子数据?由于该解释的颁布时间为1995年,那时手机尚未流行,更别提智能手机和其中的电子数据问题了,因此该解释对此并未作出规定。
综上,警察随意查看公民手机内的信息内容是对普通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也是滥用职权的表现。警察也并非完全无权查看公民手机的内容,警察在检查公民手机前需要出示工作证及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文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查看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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