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州的赵某在晚上凌晨的时候,突然接到了当地警方的一个电话,警方声称赵某家中惊现了一具尸体让他火速赶回来处理。
在外地工作的赵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便急匆匆地回到家中。
此时,他的家里早已被众人团团围住,当他进到大门后,便发现院中赫然躺着一具尸体,当时赵某便瘫软在地上。
随后,他就被警方带回去进行详细的问询,可赵某表示对于这次意外事件毫不知情。
经过调查,警方最终确认死者田某是当地的一名小偷。他平日住在赵某的隔壁村子,终日游手好闲,靠盗窃为生,在案发前他就经常入室盗窃。
那天晚上,田某发现赵某家中无人便决定进去行窃,可他刚翻上墙头便发现赵某家中养了两条大狼狗。
这更加笃定了他行窃的决心,因为只有家中有贵重物品才会养狗来看家护院,于是他便找来了几块骨头在其中放入毒药扔进了院中。
过了好一会儿,他在墙外听到狗的叫声变得凄厉起来,田某便认为狗已经被晕倒了,没有战斗力。
田某立即爬上了墙准备行窃,可他刚刚翻过去就发现这两只大狼狗,并没有完全丧失意识,而是直接向他扑咬过来。
田某因为没有防备来不及躲闪,很快他便被这两只狗扑倒。
或许是感觉受到伤害,激发了狼狗的报复欲,两只狼狗爬起来扑向田某,就这样两只狗竟然活活将田某给咬死。
而这一过程中,田某凄惨的叫声更是把周围的邻居惊醒,随后他们便来到赵某的院子当中查看情况,最后发现田某已经死亡。
警方考虑到在案发时赵某并没在家,而田某是因为入室行窃才最终致死,因此赵某最终被无罪释放。
可田某的家属却认为是赵某养的狗导致田某最终死亡,因此认定赵某属于故意杀人,要求其赔偿田某家的损失共计66万元。
那么赵某是否该支付这笔赔偿款,他养狗的行为又是否构成了犯罪呢?
律师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狗咬人或者狗咬狗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1246条分别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那么就本案来看,狗将小偷咬死了,主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如果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这个案件当中,小偷田某意图翻墙入户盗窃,发现里面有看家狗后,在两块骨头中放了点老鼠药从围墙上扔了过去,这一举动表明他对侵害的发生属于主观故意的行为。
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狗主人赵某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规定使用“可以不承担”而非必然“不承担责任”的说法。
根据规定,不可抗力免责,意外事件阻却犯罪不阻却侵权,实践中这一案件涉及的狗主人不负刑事责任,是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留给法官裁量。
因为小偷本身就存在一定过错,不应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意图盗窃甚至故意对狗下毒涉嫌故意毁损财物。
两条狼狗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主人财产抵抗入侵者对其发起攻击,其受到的伤害主要是自身行为导致。
如果事发的时候,作为狗主人的赵某在家却没有及时阻止,反而唆使狼狗撕咬,那其行为显然与损害后果有必然的联系。
但实际情况是赵某当时并不在家,也无法预判小偷入户被狼狗咬死的风险,无法及时进行控制,其饲养的犬只并非规定不允许的烈性犬,如果这种情况下要求主人承担较多责任显然不符合公众价值观。
因此最终法院判定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狗主人赵某不存在过错且无责,不需进行赔偿。
本文来自“可凡儿”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华夏信息网立场,本站不对文章中的任何观点负责,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只用于提供信息阅读,无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内容、图片、音频、视频)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147028026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xxwhg.com/zh/10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