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肖某四次来到本市服装店、手机店、饭馆,趁店内无人将店里放置收银台的手机、口红盗走。经鉴定,肖某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717元。另查明,肖某在2004年至2018年期间有八次盗窃前科,于202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有其他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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