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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很快就根据“家族长”提供的方式注册了账号,但是发现这个这个APP里面的主播直播时大多衣着暴露,言语诱惑,尺度很大。刚开始婷婷接受不了,在直播平台浏览了几天后,慢慢适应了平台中的氛围,看到其他女主播每天通过这种方式直播赚到了很多钱,婷婷终于心动了,于是一步一步走进了色情直播的深渊。
在手机色情直播平台上,女主播在进行裸露、诱惑的直播时,一般还要求平台注册用户打赏虚拟礼物,并且打赏“跑车”以上的礼物后,就可以加女主播的微信,女主播再通过微信发“福利”视频。平台用户因此就需要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对女主播进行打赏。
(图片来源于网络)
平台根据女主播每天直播时获得的虚拟礼物数量与女主播对应的“家族长”进行结算,再由“家族长”与女主播进行结算。直播平台开发者还雇佣了专门的技术人员、客服人员以及财务人员等负责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处理平台用户的投诉。
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对该起搭建网络色情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案的十七名被告人依法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说法
本案触犯了何种罪名?
平台的行为主要有二:一是提供网络直播平台,供涉黄女主播进行在线淫秽色情表演,游客通过平台观看女主播的淫秽表演;二是明知女主播在游客刷到一定数额的礼物之后,会加游客微信,然后向游客发送淫秽视频,也明知游客之所以刷礼物有一部分是因为女主播会私下发送淫秽视频,而对此予以鼓励或者放任。
“行为一”分析
对于第一个行为,能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淫秽信息可以不具有有形载体,但是它仍然需要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电子文件形式作为必需的载体,可以使不特定多数人获取,获取淫秽物品的人可以反复使用。如果不具有被多数人反复使用的可能性,就不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罪特有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对于在线观看其他人正在实施的淫秽行为,其淫秽行为不曾以任何形式存储于可以反复使用的载体。一旦实施者结束了正在实施的淫秽行为,则观看者无法反复观看,也没有被不特定多数人获取的可能,因而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中,在直播平台中从事淫秽色情表演,传播的仅仅是没有信息载体的淫秽信息本身,故而不能认定问传播淫秽物品。但是行为本身属于淫秽表演,对于组织者可以以组织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该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组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策划表演过程,招募、管理表演者,提供表演场地和设备等行为;二是淫秽表演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性交、手淫、口淫等关于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表演行为。平台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为从事淫秽色情的女主播提供了网络的虚拟空间,故而可以成立组织淫秽表演罪。“家族长”明知女主播在平台从事色情直播,仍为平台招募女主播,属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帮助犯。
“行为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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