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在浙江宁波,小徐丢了一部苹果7手机,联系上捡到手机的某中年妇女后,对方开口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见面后,小徐送上一筐杨梅,说最多给500元酬谢费,对方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小徐报警。见小徐报警,中年妇女气愤之下,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被摔碎。
物权法第10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在小徐要求归还手机时,中年妇女首先要做的是归还手机,而不是索要酬谢费。
不可否认,拾得人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为了归还手机耽误了中年妇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中年妇女有权向小徐索要这一部分费用,但索要2000元酬谢费,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畴。
不少人认为,中年妇女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实,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是否构罪要看数额。根据浙江省办理侵占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小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7,价值应该低于2万元,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的行为还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从中年妇女接小徐的电话、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对于该罪,除了国家统一标准,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标准。
从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酬谢费到说“我宁可摔坏了,也不会给你”,再到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不难看出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勒索的行为,但根据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的行为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除了国家统一标准,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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