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猥亵女儿者打至轻伤二级, 检方不起诉,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陕西渭南,35岁男子张某,听女儿哭诉被同村村民猥亵,火冒三丈,跑到猥亵男家中,一脚将对方踹倒在地,后用拳头狠狠击打对方头部三下,并用碗砸向对方头部。事后,张某投案自首。

经鉴定,猥亵男达到轻伤二级。张某被刑拘后不久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方却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是可忍,孰不可忍!相信是个父亲,听说自己的女儿被他人猥亵了,都会冲动的。这个时候,想让一个父亲保持理智,是很困难的。

但是,冲动是魔鬼啊!对方违法犯罪了,完全可以报警,让法律严惩这个人渣。自己用拳头解决,把别人打伤了,是出了气了,但也给自己惹上了大麻烦,实在是得不偿失。

首先,关于张某的女儿被猥亵,对方涉嫌猥亵儿童罪。即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具体到本案,张某35岁,女儿也不会太大,估计也就10来岁。警方查证对方有重大过错,也就是说他说存在猥亵张某女儿的行为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张某的行为,做了一个父亲该做的事,但把对方给打成轻伤了。按照刑法234条,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那么,检方为何对张某不起诉呢?

不起诉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有人为判断因素在内的,如情节轻微无社会危害性等,存疑不起诉是起诉的证据存在问题,达不到起诉的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即酌定不起诉。

具体到本案,检方认为猥亵男猥亵张某女儿,已经违法犯罪,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张某殴打对方,相较于其他故意伤害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而且张某还有自首情节,最终作出酌情不起诉的决定。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样的不起诉决定,合情合理合法,非常有温度。为检方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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