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卖淫团伙在酒店安插“明哨”和“暗哨”望风,41人落网被抓

“每到晚上12点,都有好多人打电话…”,广西梧州,警方查处一起卖淫嫖娼团伙案件:近期,岑溪公安陆续接到群众举报某酒店内有卖淫行为,影响恶劣。随着案件的深入侦查,一个以湖南籍男子欧某强为首的组织卖淫团伙浮出水面。

于是,当地警方开展专项行动,成功抓获涉黄违法犯罪嫌疑人41人,其中组织卖淫团伙骨干13人全部到案,全链条打击涉黄犯罪团伙1个,捣毁组织卖淫窝点2个,扣押电脑3台、手机40多台以及对讲机等作案工具一批。目前,该组织以欧某强为首的卖淫团伙骨干13人已全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素材来源于,笔者稍作整理)

其实,大家都知道,卖淫嫖娼,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也存在性病传播的风险。前几天,笔者就分析过,甘肃陇南某女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还从事性服务”,让得知该信息的嫖娼男子,瑟瑟发抖,害人害己害社会……

本案中,由于涉嫌卖淫嫖娼犯罪团伙,专案组初步掌握了该卖淫团伙的活动规律、组织架构、人员身份、运作特点和作案手法等重要信息,涉案人员四十几人,我们必须探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就警方披露信息来看,该团伙利用酒店内设的桑拿浴场所为遮掩,表面上是经营按摩足浴,实则暗中从事卖淫活动,团伙在梧州、岑溪分别经营有两处卖淫,有着完整的组织卖淫利益链条,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窝点内外都安设有多个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同时还安排有“明哨”和“暗哨”望风,该团伙组织严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可以看出,这个犯罪团伙,充分利用了信息网络技术,而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的接待,有的跑腿,当然,还有的就专门负责在网上揽客。同时,还安排有“明哨”和“暗哨”望风,该团伙组织严密,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

那么,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该如何明确呢?

,对于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也就是,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嫌疑人来讲,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触犯的大概率是组织卖淫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更高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第二,对于协助者,比如说,犯罪团伙中的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对此是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在此之外,对于直接从事卖淫嫖娼的相关人员,比如说,失足女、嫖客等人而言,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经涉嫌治安违法了,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等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或者有其他相关情节的,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也就是说,对于卖淫、嫖娼的,大多会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现实生活中,“皮条客”更是可恶,犯罪团伙很吓人,这也就是卖淫嫖娼的根源,必须严查严惩,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家庭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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