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晚上18时40分许,一辆大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从车上掉下来了一头200多斤重的猪。因为跳车,猪伤的不轻,一直在挣扎,可是无法移动半步。43分许,一辆黑色suv个撞了上去,所幸只是刮擦,并没有发生事故。可后续接连又有4、5辆车撞了上去,当一辆红色货车碾压过后,这头猪彻底被碾碎了,画面十分血腥。经过了解,驾驶员徐某,在26日中午装了119头猪,从辽宁出发前往金华(源自都市快报)。
看到都市快报的这样一篇报道,事故现场的画面立即出现在脑海中,现场的惨烈可以想象,万幸的是只有从车主车上跳下的猪惨遭碾压,涉事车辆并无大碍,几乎没有损失。高速公路车辆掉落物品导致车毁人亡,大量车辆撞击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车主要管控自已运输中的物品,防止物品掉落,伤及他人。鉴于笔者对刑法的敏感性,对于本次事件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在此展开讨论。
徐某的行为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刑罚的处罚力度也非常大,我国刑法列举了几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由于实践中类似的犯罪不可能以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穷尽,因此,刑法规定了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是刑法第114条、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规定。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高速公路车速快,车辆多,前方车辆坠物,极易造成后面大量车辆由于刹车不及发生碰掉的恶性事故,一旦发生类似事故,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及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且其危险具有不可控及无限扩展的特点,鉴于此,高速公路车辆坠物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案件,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车主徐某对于猪跳车,应该预见到,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因此,徐某的行为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徐某是否涉嫌过失呢?
本次事件,徐某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为例外,根据刑法第十五第二款规定,,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可见,不是所有过失的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应受刑罚处罚。刑法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过失,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有都是结果犯,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意义的法益侵害的结果,且该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时,才能成立。本案中,徐某的猪从车上跳下,只是造成猪被后面几车辆碾压,致使自己利益受损,而没有造成后车发生,没有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本案中,徐某的行为虽然具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但没有构成要件意义的实害结果,因此,本案中,徐某不构成犯罪。
结语:通过本次事件,提醒每个人公速公路行车时,要时时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人身及车辆安全。从事货物运输的司机更应该管控好自已所运输的物品,防止因物品坠落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本次事件中,徐某是万幸的,如果后车避让不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徐某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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