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是很多学校都会有的,只是严重与否。8年前曾有初中生刺死霸凌者最后以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但他父母认为儿子是正当防卫,那么这名初中生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呢?
初中生刺死霸凌者判刑8年
2014年的4月30日,贵州市安四中的一名初三学生早校内遭受到李小东等人的殴打,放学后这名学生又被人强行带到校外“单杀”,最后出现了一死一伤的结果。这名被殴打者叫陈泗翰,他虽然幸存了下来,但是他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了8年有期徒刑。2020年8月25日,已经21岁的陈泗翰出狱。而陈泗翰的父母始终认为儿子是“正当防卫”,这些年一直没有放弃申诉,打定主意要还给孩子一个公道。9月25日下午,因为有媒体报道了这件事,并引起了社会关注,贵州瓮安法院表示将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法智法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文来自“有一人”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华夏信息网立场,本站不对文章中的任何观点负责,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只用于提供信息阅读,无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内容、图片、音频、视频)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147028026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xxwhg.com/zh/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