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jian、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生于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成更高检指导案例,意义很大,在此之前,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明显,比如“正在进行”的认定。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某某遭刘某某持刀砍人,然而在刘某某挥舞刀具的过程中,长刀落到了地面,于某某则迅速捡起了落到地面的地面,反过来砍向刘某某……
该案引发了众人的热议,因为刘某某已经失去了刀具,不少人觉得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但于某某拿起刀追向了刘某某,对刘某某砍了多刀,造成对方死亡,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
然而在该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一个正常人突然看到另一个人拿出一把长刀,并砍向自己,都会感到恐惧,觉得人身安全受到了巨大威胁,因此刘某某的不法侵害实际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公安局最终发布通报,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胡克锋案件又有些不同,下面我们再来回顾下事件的具体情况。
2012年3月7日凌晨,被自己的父亲叫醒,被告知有人在建筑工地上偷钢管,月色朦胧,胡克锋只能看到有个人确实在偷钢管,但不知是男是女,而胡克锋是个热心肠的人,平时就没少做出帮助他人的事情,因此胡克锋并没有置之不管,而是从厨房拿起了一把刀。
胡克锋抓住了偷钢管的小偷,也知道了对方是名女性的情况,当时,胡克锋的脑中就冒出了“不能打女人”的想法,而这一晃神,对方做出了反抗的行为,用钢管砸向胡克锋,胡克锋也没有多想,就持刀砍向了小偷,不巧的是,这一刀正中小偷的头部。
随后,胡克锋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本来是见义勇为,结果成了故意伤害,胡克锋难以接受,而且这事传开后,有不少不实的言语开始流传,给胡克锋及其家庭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胡克锋倍感委屈,说道:
“如果我故意伤害的罪名成立,我相信这将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造成重大的影响,以后谁还敢?”
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可分为两部分:曾某(偷钢管的小偷)盗窃案和胡克锋见义勇为事件,的确,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看到小偷在偷窃,即使偷得不是自家东西,但引起重视,进行制止,可以说曾某有较高的道德品质。
不过见义勇为也需要掌握好分寸,大家都痛恨小偷,抓到小偷后将其揍一顿,结果把对方打成了重伤,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胡克锋见义勇为事件中,经过调查,曾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曾某的行为其实难以被认定为罪,以及存在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形。胡克锋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行为上确实冲动了点,造成了曾某重伤。
不过胡克锋因此被判赔曾某一家130万余元,他无法接受,始终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2012年12月10日,胡克锋更是在街头跪了两小时,让群众们自主投票,看他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而500张票都被投入了见义勇为的箱子里。群众对于胡克锋还是同情的,认为没有曾某的盗窃在先,也不可能发生后面的事情,不能只看到曾某被砍成重伤的事情,也要看到曾某盗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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