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苏州的陆英老人家中老房拆迁,
当时老人的丈夫和儿子已过世,
而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
所以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英奶奶和其儿媳与孙女三人。
想着自己已经一把年纪了,
要房子也没什么用,
陆英奶奶和儿媳商议过后,
便想把三套房子都给孙女李佳(化名)。
而相应的条件是,
孙女李佳要提供一套房让她无偿居住,
并且要承担起赡养她的义务。
听到奶奶要把三套房都给自己,
李佳万分欣喜,痛快地答应了陆英老人的条件,
并且签订了协议。
事后李佳确实提供给了陆英老人一套房居住,
可一直没有承担起赡养责任,
她不仅不给老人生活费,还很少来探望,
就连老人数次生病住院也从未出过医药费。
陆英老人年事已高,
一个人生活终归有许多不便之处,
便心生去养老院居住的想法。
因为没钱支付养老院费用,
于是张嘴向孙女要钱,可孙女却一分钱都不给,
这让老人心灰意冷,无奈之下,
她只好将自己所住的那套房出租出去,
用所得的出租费用交付养老院费用。
陆英老人对孙女的置之不理感到十分心寒,
但毕竟是自己的亲孙女,她也没有太过计较,
可不想孙女后来的做法更是过分,竟然将自己起诉到了法院!
李佳最初得知奶奶住进养老院后,
心里非常窃喜,在她看来,
奶奶不住她就可以出租出去,
多了一笔非常可观的金钱来源。
而得知奶奶已经将房屋出租了出去后,
她有些恼羞成怒,感觉奶奶挡了自己的财路,
并且认为虽然当初协议奶奶可以无偿居住,
但她并没有资格将房屋出租出去,
于是气(不)不(要)过(脸)地将奶奶和租客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方面认为,
陆英老人和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通过中介达成的,
出租时的涉案房屋是由陆英老人使用,是有出租权的。
其次,当初的调解协议上,
白纸黑字明确写着该房屋交付陆英老人无条件居住,
李佳除房屋所有权外,
早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力让渡给陆英老人。
最终法院方面驳回了李佳的诉求,
而李佳虽不服再次进行了上诉,
然而结果最终再次驳回,维持原判!
看到孙女不仅没按照当初协议赡养自己,
还因为一点出租费将自己告上法庭,
陆英老人十分寒心,伤心之下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希望撤销当初的房屋赠与协议。
法庭之上,李佳极力辩解,
口口声声称自己承担起了赡养的义务,
不仅每月给陆英老人生活费,还经常前去看望。
然而空口无凭,她拿不出任何证据,
解释也显得极为苍白,而养老院的探望记录里,
也从未出现过李佳的身影。
法院方面认为李佳没有承担起赡养义务,
也没有任何返还财产记录,
最终判决支持陆英老人的诉讼请求,
撤销了当初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陆英老人把三套拆迁安置房都同意登记在李佳名下,
这是一个奶奶对孙女的疼爱,
相应的孙女也应当要懂得感恩。
哪怕没有这三套房,
在陆英老人的儿子已经离世的情况下,
孙女李佳也理应要传承中华民族敬老、
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能把三套房都给孙女,
可见陆英老人对这个孙女是多么疼爱。
可不想这个孙女偏偏就是个“白眼狼”,
不仅不懂感恩,反而态度冷漠,
换做是谁都会无比寒心。
得了天大恩惠还不知珍惜,
非要在“作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人啊,还是要懂得感恩才好!
编辑:Faye
审核编辑:贺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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