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家人们不怕,我们将迎接家人们归来,请各位务必提前通知社区或者村委,以便家里做好妥善准备!富士康港区,是含义大概为与其他企业相对隔离,例如,保税区等;根据常理,港区的疫情防控相对容易控制,例如,富士康员工在港区的生活、工作环境相对封闭。富士康绝大部分原材料依赖进口,员工接触进口原材料可能感染新冠病毒。富士康港区相对封闭,其员工未发生重症感染现象;意味着企业在封闭的条件下,动态清零可以仅针对阳性,或者可能的阳性患者。富士康能够做到不停工,不停产,其他企业也能做到;疫情防控还需要经济支持,停工,停产的措施应慎重使用。富士康员工:不怕病毒怕管理不到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晴晴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郑州富士康员工徒步返乡事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2022年11月3日下午召开的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疾控中心主任医师张国龙针对郑州本轮疫情介绍称:“现在河南流行的奥密克戎BA.5.2毒株传播速度很快。在流调中发现两个人同时上洗手间时如果双方都没戴口罩,那么即使没任何肢体接触也能完成病毒传播。病毒有隐匿性强、传染性强、潜伏期和代间距短、免疫逃逸能力强等特点。一旦发现往往意味着已隐匿传播了一段时间,所以快速扑灭疫情的难度增大”。
与此同时张国龙医师也指出:“本轮疫情病毒的毒性相对较弱。目前本轮疫情没有危重病人,大多感染者是轻症。大家不必恐慌”。像这样把疫情真实情况公开告诉全社会就很好。要知道我们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是不具备相关医学专业知识的,所以我们只能通过这样的官方正规渠道了解疫情。事实上这样的动作还应当更提前一些。近期河南郑州富士康数万员工集体徒步返乡的新闻上了热搜。
每年全国各地都有无数打工人为了让自己和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外出务工。一般情况下打工人会在过年的时候回家与家人进行短暂团聚就返回工厂继续上班。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几乎每年都重复着。现在距离过年农民工返乡高潮正常来说还有几个月时间,可河南郑州富士康数万员工却选择集体辞工“逃离”。他们在没有食物和水的情况下拖着大包小包的行李徒步走回自己的家乡。这种情况的出现是自从中国兴起打工潮以来都相当罕见的。
关于这件事发生的原因目前在网络上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在没得到确切信息之前我们也不好随便乱说,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富士康园区内肯定是出现了疫情。至于疫情严重程度只能通过当地官方媒体的报道来了解。当地媒体的说法是截至目前园区内没发现重症病例。当地发布这样的信息当然也是为了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慌不安情绪,但其实这个工作完全可以做得更细致一些。
当地给出的说法是截至目前园区内没发现重症病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追问有没有轻症病例?有没有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到底有多少?在这些问题没得到准确答案之前我们当然应当做到不传谣、不信谣。问题是如果民众迟迟得不到这些答案就一定会浮想联翩。这就像你好心好意去探望一个病人。你也从医生那儿得知了他的真实病情,可你就不跟他本人交底,而是和其他的探望者一直在说悄悄话。
那么这个病人一定会觉得自己的病情不容乐观,因为你们什么事都不告诉他。其实人的恐慌焦虑往往来自于对未知的恐惧。像富士康这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本就是人类大规模集中的地方。在河南当前的疫情环境下这样的企业当然需要进行封控管理。在封控环境下人更容易产生恐慌情绪。这就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富士康管理层及时对工人进行心理疏导。现在看来这样的工作可能做得并不是很到位。
首先工人的知情权很可能并没得到很好的保护。网上曾有传言说富士康郑州园区有2万人确诊。当时富士康公司的回应是:“这是不实言论。实际上仅有少部分员工受影响”。这当然是在辟谣,但这个辟谣的力度并不够。只说有少部分员工受影响,但这少部分具体数量是多少?他们的病情有多严重?这些问题一概没进行披露。工人在隔离状态下本就容易产生不安情绪,加之又对真实情况缺乏了解自然会进一步助长恐慌情绪。
在信息不够透明的情况下即使你再怎么宣传不造谣、不信谣,可人们还是会忍不住产生各种联想。只有打破信息的不透明状态、充分保障大家的知情权才有可能化解恐慌情绪。除了工人的知情权可能没保护好之外工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安排得当也是一个问题。富士康说到底是工厂企业。工厂是干什么的?就是管生产的。在平时厂子只需要按时给员工发工资就行了,至于员工的个人生活当然不归厂子管。
可在疫情封控状态下人是隔离在厂区的啊。这种情况下厂子就必须管员工的生活。问题是没这方面经验的工厂能管好员工的生活吗?在隔离这一块儿是多少人住一间房?如何避免大家互相交叉感染?隔离状态下一日三餐怎么安排?生活垃圾如何处理?身体不舒服该如何及时就医?女员工生理期问题怎么解决?我不清楚郑州富士康是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的,但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推测很可能这些问题解决得并不好。
如果工人连基本的吃饭、睡觉、洗澡这些生活需求都难以满足,那么他们肯定希望能回到自己家里。毕竟人的本性决定了即使要隔离也希望选择一个自己相对熟悉的环境。那么多工人翻院墙徒步回家证明郑州富士康在安排工人生活方面可能是有所欠缺的,同时这也证明郑州富士康在疫情防控方面是有漏洞的。你以为把大门一封控就没事了吗?结果人家翻院墙走了。这种事的发生其实对当前的疫情防控在客观上造成了一种隐患。
从郑州富士康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需要建立严格、高效的控制系统。当遇到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与地方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应当及时发布有关情况及时发布,同时对员工进行心理疏导。封控管理绝不是简单把人一关就完事,而是必须设法安排好被隔离人员吃饭、就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对员工希望回家的诉求应当充分给予充分的重视。对那些自愿回家的员工要做好点对点之间的保证。
目前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三级政府已先后派出工作人员到富士康园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充分备足防疫防控物资、加强防疫宣传工作。10月31日郑州航空港区发布公众号消息称:政府方面已向富士康增派了200名核酸检测人员以及400名消杀清运力量。随后河南省开始协调全省各有关区域做好返乡人员的接收工作:加强对返乡人员的个人防护、安排核酸检测工作、实现点对点的闭环运输,从而保障员工安全有序返乡。
之前网上流传的视频中可以看到郑州富士康员工宿舍区的卫生问题堪忧:垃圾几乎可以说是堆积成山。当时只想着怎么进行隔离封控,却没人收拾整理隔离区的环境。目前富士康方面已派专人对厂区宿舍垃圾进行清理。省、市、区融合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已组建工作专班进驻郑州富士康科技园实行嵌入式、扁平化管理。其实无论是郑州富士康员工徒步返乡事件还是兰州3岁儿童死亡事件都有经验教训值得反思。
如今绝大多数在与新冠疫情的持久战中都已选择躺平,只有中国在疫情整体趋于平稳的状态下仍始终坚持动态清零。动态清零是一种不断趋向于清零的动态过程。这并不等同于意义上的零感染。在当前阶段要彻底消灭新冠病毒是根本无法做到的。我们必须学会接受社会上可能存在一些零星的感染病例,但只要发现一起就要尽更大的努力扑灭一起。在中国疫情整体趋于平稳的情况下我们也需要平衡防疫工作与社会生活的关系。
在中低风险地区需要切实平衡好疫情防控与社会民生的关系。层层加码与任性躺平在当前阶段都是不可取的。严格封控绝不是简单把人一关了事。封控期间人们的吃饭问题怎么解决?封控期间有人患病该如何确保能及时就医?有关部门需要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在封控期间的现实生活需求,而不是因为个别疫情病例的出现就无休止地管控和限制。防疫工作不是越放开越好,也不是越严格就越好,而是一定要依据科学精准防疫。
富士康港区:富士康员工未发生重症感染现象
#疫情防控 家人们不怕,我们将迎接家人们归来,请各位务必提前通知社区或者村委,以便家里做好妥善准备!#
富士康港区,是含义大概为与其他企业相对隔离,例如,保税区等;根据常理,港区的疫情防控相对容易控制,例如,富士康员工在港区的生活、工作环境相对封闭。人们要问,富士康港区的员工是怎样感染新冠病毒的?
富士康绝大部分原材料依赖进口,员工接触进口原材料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进口原料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富士康采取生产线的方式生产,某一职工感染新冠病毒,员工可能交叉感染。此类情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富士康,或者职工不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现有科学技术识别,或者追溯新冠病毒来源不是难事;富士康职工感染有数字是否统计到郑州公布的数据中,多数公众目前还不了解。人们可能要问,富士康应当怎样对待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员工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实行裁员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富士康员工没有未发生重症感染现象,值得与社会研究和关注。一方面,富士康员工多数为年轻人,没有基础疾病的年轻人一般为无症状感染者,或者轻症状感染者;另一方面,新冠病毒尽管为乙类传染病,但是否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能还需要重新讨论。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二十五种乙类传染病;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冠病毒系众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种类之一,问题是,对新冠病毒的防控是否需要与其他乙类传染病的危害性进行比较?
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病毒列为乙类传染病;2002年,或者2003年,“SARS”既被称为禽流感,又被称为非典型肺炎。新冠病毒与“SARS”相比,其危险性,或者危害性明显减弱;多数海外,或者地区并没有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例如,韩国等。
我国宣布新冠病毒为乙类传染病,但并没有从层面公布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例如,机关多次要求地方不得层层加码等。问题是,我国法律人怎样解读出采取甲类控制措施呢?所谓法律人解读,是指诸如法考辅导书中的解释。
例如,法考书举例说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按照甲类传染病措施管控,……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法律人不难发现,该解读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类似,例如,不少司法人员将危险驾驶解读为本罪等。
富士康港区相对封闭,其员工未发生重症感染现象;意味着企业在封闭的条件下,动态清零可以仅针对阳性,或者可能的阳性患者。富士康能够做到不停工,不停产,其他企业也能做到;疫情防控还需要经济支持,停工,停产的措施应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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