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女子举报家乡环境问题获刑”事件有了新进展,九派新闻从当事人李思侠的家属处获悉,李思侠申请的赔偿已经被法院受理。同样申请赔偿被法院受理的还有李思侠案的另一名当事人。
此前他们因举报陕西安康市石泉县双喜村两家采石场无证开采、损毁道路、污染环境,并且代理村民向石料厂索赔,09年分别被石泉县法院判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与十一个月。
因对结果不满,李思侠等人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中院发回重审,期间,石泉检察院依法向石泉法院撤回起诉,石泉法院裁定准许。看守所待了个月后,李思侠被取保。
“为发展经济,牺牲环境是不对的”
李思侠是陕西某国企的一名工程师,也是石泉县双喜村的个考出去的大学生,为方便照顾其独居的母亲,频繁奔波于西安和家乡之间,了解到家乡环境被采石场破坏。后来,她受村民请托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寻求解决。
曾有人劝李思侠别瞎掺和,说她户籍不在双喜村,她表示,“村里环境遭到破坏,我有义务参与维权,落叶归根,不管走到哪里,我都是那里的人。”
她坚持认为,从长远考虑,为了发展经济,牺牲环境是不对的。“我理解村民修这个路的时候是多么艰辛,几辈人用锄头挖出来的,现在就走了一年就压坏了,十分心痛。如今这个路从好路变成豆腐渣,烟雾漫天,不能不管。我认为我做的事情是对的,也不会退缩。”
08年5月,陕西石泉县青山沟石料厂法定代表人郭思荣到石泉县公安局报案并递交《控告状》称:李思侠组织他人在城关镇双喜村设置限宽墩,并索要道路使用费和污染费。
同年月3日,石泉县公安局以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石泉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泉检察院于09年月日向石泉法院提起公诉。
石泉法院于09年6月3日作出(09)陕09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一年二个月、十一个月。后李思侠等人不服,分别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00年7月8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石泉检察院依法向石泉法院撤回起诉,并于00年8月5日依法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石泉县检察院对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经本院审查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强行索要污染费和道路使用费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任意占用村委会万元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李思侠不起诉。”
继续申诉争取“无罪”
8月4日,李思侠的家属向九派新闻介绍,李思侠申请4万元赔偿是由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四部分构成。
此外她还要求石泉县法院在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错案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她坚定地认为,本案是事实清楚的无罪,而不是疑罪从无、证据不足的无罪。
另一名申请赔偿0万元获得受理的是魏智波,他帮助李思侠举报采石场问题被判个月有期徒刑,同样主张法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张海成因为个人因素,自行协商已解决。
李,魏二人对于二审以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都表示不服,认为这是一个严重打了折扣的无罪处理。他们要求的是完全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起诉、法定不起诉,而不是这种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李思侠的家属表示,“虽然说存疑不起诉是一个无罪处理决定,但我们认为这种定性是错误的。目前当事人仍在向上级检察机关递送案件申诉材料。”
“不起诉决定是说没证据起诉我,并没有直接宣判我无罪。我不能接受,我要的是一个清白,请给我无罪的判决。”李思侠说。
不管从主观,还是从客观,她认为自己的行为都是挽救双喜村的环境。“我心痛村民出钱出力修的村道,自己还没有得到方便,就被采石场破坏。作为一个公民,作为那个地方的出生的人,我有义务呼吁政府解决问题。”
九派新闻记者 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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