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七
维修不当致手机屏幕损坏南县市监依法维权获赔偿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10日,南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李先生投诉称:2021年2月6日,其手机出现系统故障送至某手机城进行维修,当时老板查看后声称半小时就能修好,待投诉人再次过来领取手机时,发现手机屏幕因维修不当致破裂。老板宣称手机屏幕可更换,但包括屏幕更换手机维修费用共1400元,需要李先生承担。李先生认为,手机屏幕非自己损坏,而是手机店损坏,由自己承担屏幕更换维修费用不合理,手机店理应负责手机屏幕维修。
接诉后,该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到手机城现场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手机城老板赔偿李先生500元,手机后续维修处理李先生自行负责。李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依据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规定,案例中,手机店维修保管不当致屏幕损坏的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财产安全,手机店理应负责手机屏幕损坏的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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