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8日,一名女子带着丈夫和孩子回到了娘家,她已经与娘家失联了十一年,就在该女子与家人重逢的同时,娘家人却更多的是惊讶与悔恨,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这名女子名叫张在玉,是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有精神病史,1994年1月,她与丈夫佘祥林因为某些原因发生争执,之后离家出走,张在玉的父兄等人遍寻不到她后选择了报警,并怀疑是佘祥林将其杀害。
巧合的是,在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吕冲村的一个水塘中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据法医检测,该女尸约死亡于八十天前,这个数据与张在玉的失踪时间基本吻合。
这具女尸是否是张在玉?若是张在玉,她的死亡又是否是佘祥林造成的呢?民警立刻对吕冲村女尸案进行了侦查,同时找来张家人辨认尸体。
然而,这具尸体腐烂程度极高,仅凭肉眼,根本无法判断死者是否为张在玉,为此,张家人曾提出做血缘鉴定,但需要承担两万元的费用,一时间,张家人陷入两难。
最终,只能通过警方提供的验尸报告与张在玉的特征进行比对,确认女尸就是失踪八十多天的“张在玉本人”。
1994年4月11日晚,警方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佘祥林带回警局审讯。
4月22日,湖北京山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将佘祥林刑事拘留,六天后,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佘祥林,这也意味着,佘祥林杀妻的“犯罪事实”基本被认定。
被批捕四个月后,佘祥林杀妻案被原荆州地区检察院分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10月14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佘祥林杀妻的事实成立,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时的佘祥林十分委屈,因为在妻子离家出走后,他一直在积极的寻找妻子,他断定妻子只是走失,那具女尸也不是妻子。在被捕后,他也对家人坚称:我没有杀她!
面对说话如此坚定的佘祥林,佘祥林的家人不遗余力的打听张在玉的去处,因为只有找到张在玉,才能洗清佘祥林的嫌疑。
功夫不负有心人,1994年年底,佘祥林的家人来到了湖北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打听张在玉的下落。
这里的村民告诉他们,在两个月前,有一个妇女流浪到了他们村里,在讨食时还曾告诉村民,她叫张爱青,是雁门口镇人,家里还有个六岁的女儿。
听到这个消息,佘祥林非常激动,因为张爱青就是张在玉的别名,而她与佘祥林的女儿也正好是六岁,佘祥林家人赶忙拿出张在玉的照片,请接触过张在玉的村民进行辨认,并得到了肯定的结果。
但遗憾的是,张在玉在姚岭村只呆了两天,村民们也不知道张在玉去哪了。
此时,佘祥林已经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为了给佘祥林求得一线生机,佘祥林家人恳求当地村干部为他们出具一份见过张在玉的证明。
证明中表示,在1994年10月20日早晨八点,当地三位村民发现一名妇女睡在地下,经过询问,村民得知她叫张爱青,是雁门口镇人,接触过张爱青的村民也看到了由佘锁林提供的张在玉照片,并确认那位妇女就是张在玉。
佘家人将这份证明递交到了当地公安机关,可这份证明并没有带来实际效果,因为当地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佘家人联合了姚岭村村民开具的伪证。
并强调说:没找到张在玉,这些证明都不足以取信!当地政法机关不仅未采纳这个证明,还对参与作证和开具证明的村民和村干部进行了约谈。
佘祥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995年1月10日,湖北省人民法院重审了该案件,庭审中,湖北省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最为重要的证据是佘祥林受审时提供的口供,但这并不足以让佘祥林定罪。
因为口供中只显示,佘祥林于1994年1月20日晚上十点左右,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并将之带到瓜棚中关了起来。
1月21日凌晨,他将六岁的女儿抱到了父母房间,向父母谎称张在玉离家出走,并以找人为由骑着自行车离开家,还给张在玉带去衣物。
再次来到瓜棚时,他先给张在玉换了衣物,然后把人带到了吕冲村的池塘边,用石头重击张在玉头部,使其失去行动能力,而后将其沉尸,第二天下午,由于自家灶台内烧毁了张在玉原本穿在身上的衣物。
但事实上,光是佘祥林曾经交代的杀妻方式就有四五种,比如用棍棒打死了张在玉后抛尸、也有和好友一起,用石头将张在玉打死等等。
此外口供中还存在不少前后矛盾的地方,最重要的是:导致张在玉失去行动能力的石头、被烧毁的衣物残骸等都没有找到,一审判决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
可当时的张家人因为某些原因,认定了死者就是张在玉,并且佘祥林就是杀人凶手,他们组织了两百余名群众签下了请愿书,严词请求从速处决杀人犯,而这份请愿书也对当地公检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舆论压力。
在这样的压力下,湖北人民法院依然选择实事求是,依法审查,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当时, 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 供词不明确,当地警方递交的嫌疑人供词中,嫌疑人交代的案件事实存在前后矛盾的现象,无法依据证词推断出合理的证据链路,因此,无法凭借证词定案;
? 杀人方式不明确,佘祥林的供词中,杀妻方式多达四五种,因此,无法确定其杀妻的具体方式,属事实不明;
? 杀人证据不足,警方未能提供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凶器,仅凭口供确定凶器为石头,并无佐证,证据不足;
? 死者的衣物尚未找到,使得案件依然存疑;
? 定罪依据主要是提审笔录,并且笔录与办案侦查员所了解的情况有所出入,甚至无法排除张在玉为自行出走的可能性,因此,无法以此为依据量刑。
1996年2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交到原荆州地区检察院分院,并由荆州检察院分院对佘祥林提起公诉,但补充侦查所获得的证据,依然不足以给佘祥林定罪,因此,再次被退回侦查。
就在再次补充侦查的时候,湖北的行政区规划有了变动,原属荆州市的京山县也在这次变更中改为属荆门市管辖。
1996年12月,案件上报到了荆门市市政法委员会,此后,佘祥林杀妻案便交由荆门市政法委进行协调。
1997年10月,荆门市公检法等相关单位派负责人参与了协调会议,后京山县检察院再次对佘祥林提起公诉,但即便到了这个时候,死者衣物去向、凶器等问题依然未曾查清。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并不足够判处死刑,甚至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又将此案移交到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依据已有证据,判定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佘祥林再次提起上诉,在申诉材料中,他提到当初的供词是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所以在录口供与指认案发现场时是处于一种极度疲惫与精神麻木的状态。
口供中之所以存在前后矛盾与多种杀人手法,也是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受到了诱导,甚至,所谓的作案行走路线图,也是办案人员画好后,要求他临摹的。
并且,佘祥林还在上诉书中写到:在被京山县警方提审时,他曾多次交代,1994年1月20日当晚,发现张在玉失踪并将孩子交给父母后,他就一直在外寻找妻子,期间他还曾两次搭乘了过路的汽车,并向司机询问过张在玉的行踪。
而且警方也找到了搭载过佘祥林的汽车司机,司机也确认了佘祥林的说法,但是这份证词却没有出现在庭审之中。
此外,警方发现那具女尸的地点与佘祥林家有十公里的距离,若按照警方出具的那份口供,佘祥林需要在1月20日晚十点将妻子驮到十公里外的瓜棚,然后返回家中,把孩子交给父母后再拿上张在玉的衣物,再次赶到瓜棚,并将张在玉杀人沉尸。
但是根据自行车的时速与道路的复杂性判断,佘祥林根本无法在供述的时间内完成杀害并将张在玉沉尸池塘的过程,并且,装尸体的蛇皮袋来源等都无法确定,为警方臆断!
可惜即便提出了那么多疑点,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在1998年9月22日,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而佘祥林也在此后,进入了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佘祥林被捕后,他的母亲与哥哥一直在努力寻找可以证明佘祥林清白的证据,但可惜的是,她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却被视为在妨碍公安机关办案。
1995年5月,正在田里插秧的佘祥林母亲被捕,并被京山县看守所关押了九个月,而哥哥佘锁林也在同一时间被捕,并被关押了四十。
佘母被关押九个月后,家人才等来了可以将其保释出狱的通知,可缴纳了一定保释金后,佘母这个原本能够下地干活的健壮妇女却是被看守人员背出来的,出狱三个月后,身体变得无比孱弱的佘母就含恨而终。
佘祥林的入狱给佘家人带来的影响还远不止如此,比如说村里人并不相信佘祥林没有杀害张在玉,他们会对佘家人指指点点,对亲朋好友们说:这家出了个杀人犯!而佘祥林六岁的女儿也被冠上了杀人犯的孩子的称号。
为了逃离这种环境,佘家大部分人都远赴外地打工,佘祥林的女儿也不得不在十四岁的时候辍学离家,到深圳打工,而佘祥林的小弟佘梅林为了照顾小侄女,一直没能成家……
更可悲的是,为了给佘祥林伸冤,他们借遍了亲朋好友的钱,连村里的提留款也借了两万多,但找不到张在玉,佘祥林杀人犯的名声就永远无法洗清。
最后,佘祥林的父亲能做的就是努力的耕种自家那点责任田,苦苦的熬着日子,盼着能等到佘祥林无罪释放的那。
他们等了十一年,佘祥林也在牢里呆了十一年,就在他们以为只能等佘祥林刑满释放的时候,张在玉却带着丈夫和孩子出现了!
2005年3月28日,哥哥佘锁林接到了朋友的电话,电话那一头的人一张口就是:“张在玉回来了!”
佘锁林被这个消息惊到了,他虽然一直相信弟弟没有杀人,也一直在为弟弟寻找证据,但却从没想过有精神病史的张在玉真的能找回来,但当第二个、第三个电话打来,他们都告诉佘锁林,张在玉回来了,还带回了一个男人和一个孩子!
佘锁林拨通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向他询问情况,电话那头,张在玉哥哥的声音充满了愧疚,他说:是,回来了,现在就在家里!
佘锁林立马报警,向警方告知张在玉活着回到雁门口镇的消息,并立即带着妻子赶到了张家,他们听到活生生的张在玉对着他们喊:“大哥!大嫂子!”。
张家人看到佘锁林夫妻,满目羞愧,当年如果不是他们一口咬定池塘里的女尸就是张在玉,佘祥林就不会背负杀人犯的名声,蒙冤入狱十一年。
若不是他们向公检法机关递交了尽快处决杀人犯的请愿书,或许不会给当地公检法机关造成那么大的压力,警方就可以更细致的侦查案件,还佘祥林一个清白。
若不是他们认定了佘祥林杀妻,或许,佘家不会家破人亡,他们的成绩优异的外甥女也不至于才十几岁就被迫辍学,远走他乡……
接到张在玉回家的消息后,当地公安机关立马赶来,进行了DNA鉴定,确认了是张在玉本人后,紧急向上汇报了案情。
2005年3月30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了对佘祥林的判决裁定,并要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2005年4月1日,京山县人民法警向佘祥林宣读了撤销当年判决的终审裁定,被关押十一年后,佘祥林终于以清白之身出狱了,但曾经健壮的小伙子却满身伤病,枯瘦不堪……
佘祥林说,他在狱中也未曾放弃过为自己伸冤,十一年来,他在狱中写了好多的申诉材料,用好几本日记本记下了当年的相关细节,而这些材料,也为后来彻查冤案提供了一定的线索。
在一份申诉材料中,佘祥林还详细描述了当年被“熬鹰”式刑讯逼供、诱供的遭遇,同时也写下了侦查员对他进行殴打与虐待的暴力行为,而这些行为最终导致了他在后来选择认罪并被判刑。
出狱前,沙洋县监狱局总医院曾为佘祥林进行体检,检验报告显示,三十九岁的佘祥林身患重症,其中包括创伤性关节炎,眼部损伤等,如今的他视力低下,想要有所恢复,必须进一步的治疗。
身体的创伤或许能够得到治疗,但已经逝去的佘母却无法重生,出狱后,佘祥林时间在兄弟的陪伴下祭奠母亲。
但在母亲的坟前,他却什么话都说不出来,能做的就是狠狠的对着小小的坟包磕头,可惜,他再也听不到母亲唤他一声:“儿啊!”。
在佘祥林被裁定无罪释放的同时,当年办理佘祥林案件的相关人员也被停职调查,据相关法律人士表示:
在佘祥林冤案中,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又过于依赖公、检机关提供的证据,再加上我国法律中有“疑罪从无”的原则。
因此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担心放纵罪犯,又进行了有罪推理,在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佘祥林才遭受了十一年的冤狱。
其中,案件中更大的失误就是警方先认定了佘祥林有罪,而警方认为佘祥林有罪的最根本原因又是张家人在没有对尸体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认定了水塘里的那具女尸就是张在玉。
如果当年办案的过程中,警方或是张家人更严谨一点,选择对尸体进行DNA验证,这桩冤假错案就不会发生。
而佘祥林案件里的另一位主人公张在玉其实也并没有什么过错,她患有精神疾病,在与佘祥林争吵后选择离家出门,找不到回家的路,迷迷糊糊间,就来到了山东枣庄,认识了后来的丈夫,并与丈夫结婚生子。
迷糊多年后,她才想起自己在湖北雁门口镇有家,这才带着丈夫孩子找了回来,清醒后的她也曾表示,她离开佘祥林十来年了,以为他也早有了家室,甚至过得很幸福。
毕竟,当年他就已经是当地派出所的治安巡逻员,算得上年轻有为,受人欢迎,却没想到,她出走的这十一年,佘祥林竟然被指认杀害了自己。
面对曾经的妻子,佘祥林更多的是淡漠,他知道张在玉在山东登记结婚后,也未曾追究她的重婚责任,但他也同样无法再正视张在玉。
毕竟,如果不是张在玉的离家出走,他也不至于蒙冤入狱,还在狱中受尽折磨,也不会失去疼爱他的母亲,而他的女儿,也不至于背负杀人犯孩子的名声,受尽白眼。
2005年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赔偿申请,各项费用综合数额达到了437.13万元,后来,在当地相关部门的调解下,又与当地相关机关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撤销了赔偿申请。
协议中,京山县雁门口镇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困难补助金20万元;荆门市中级法院赔偿其25.6万元。
京山县公安局赔偿佘祥林包括丧失劳动能力补偿、受伤与眼部后期治疗等费用以及母亲被关押后死亡等费用共计45万元。
另外,曾经为佘家出具见过张在玉证明被约谈和关押的姚岭村村民也得到了一定的赔偿。
虽然佘祥林拿到了几十万的赔偿款,但他的身体已经垮了,十多年来,外界日新月异,才不到四十岁的佘祥林因为眼睛损伤的原因,甚至无法学会使用智能手机。
看着外界模糊的高楼大厦与车水马龙,佘祥林更多的不是劫后余生的喜悦,而是与时代格格不入的茫然与无措。
好在,他被判定无罪后,没有人会再对他的家人指指点点,而他的女儿也洗脱了杀人犯孩子的名声,同时女儿还很心疼他这个父亲。
虽然,有时候女儿也会笑话他的观念老旧,但佘祥林却很喜欢这种被女儿“说教”的感觉,因为,女儿算得上是他如今的牵挂了。
其实,“疑罪从无”、“有罪推理”等判案原则都没有错,错的只是在还未查清案件时,就武断的将人定罪,并从有罪的偏见中出发,去侦查案件,甚至不惜对嫌疑人刑讯逼供,最终导致了冤假错案。
但好在,这样的冤假错案只是个例,而我国也早就在刑法中禁止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更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责。
并明确表示,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
在越来越严谨的法律与办案流程下,我们也完全相信公检法等相关机关的公平与公正,因为他们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同时在法律的威严与公检法机关的“火眼金睛”下,任何犯罪分子都将无所遁形。
参考资料:
新华网: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冤案是怎样造成的?
人民网:湖北京山“杀妻”案重审 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人民网:更高法院副院长总结佘祥林案三点经验教训
楚天都市报:冤案是怎样造成的?——佘祥林“杀妻”案追踪
人民日报评论:“佘祥林杀妻案”让我们期待什么
:湖北杀妻冤案将重审 当年办案责任人全部被停职
南方人物周刊: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背后的诸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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