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男子商场内劝阻吸烟竟挨揍,打人者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少年因殴打他人被罚200元,吸烟者警告处罚。
一名15岁的少年因为在公共场所制止一名成年男子吸烟,与对方发生了肢体纠纷,随后少年挥拳相向,导致吸烟男子轻微受伤,自己的右手也因此骨。
一、沪男子商场内劝阻吸烟竟挨揍是怎么回事
一位15岁的少年因为在公共场所制止一名成年男子吸烟,与对方发生了肢体的纠纷,其后少年挥拳相向,导致对方轻微受伤,自己的右手也因此骨折,事发后,一度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在评论中有网友认为:少年的举动出于社会正义目的,不应该被处罚。也有认为少年有举报的权利,但是没有执法的权利,尤其是不该出手伤人。
二、警方对双方作出的处罚
奉贤公安局接到110报警,某酒店大堂内有人被打,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根据双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分别对双方作出处罚:吸烟的男子因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警告,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劝阻吸烟的少年,因为殴打他人被罚款200元。
奉贤区相关管理部门也已经对这件事立案调查,将对涉事场所和吸烟的男子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的家长说,自己和孩子尊重且服从警方的处理结果。警方最终没有认定少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名少年的家长也表示理解。
三、律师:劝阻、推搡、斗殴,分属独立法律事实
对于引发这起纠纷,制止吸烟的行为,律师表示,市民劝阻他人在室内吸烟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正当权利,但是限制他人的特定行为,只能是有关部门的依职权行为。我们劝阻的方式应当文明礼貌,劝阻不成,另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并不是发生肢体冲突的正当理由。
因此发生推搡,一般认为双方都有过错。由此发生了斗殴,一般认为是独立的法律事实,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如果对方在推搡的过程中存在攻击动作,当事人出手是为了保护自己,制止对方的伤害,行为就可能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但是如果有追打行为,造成对方受伤。一般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更多的可能是构成故意伤害行为。
对于某些不文明的行为,处于正义,我们可以劝阻,但是劝阻的方式应当文明礼貌,不能以暴力劝阻。
上海禁烟令是怎样的?每个餐厅都完全不可以吸烟么?
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餐厅属于公共场所,不能吸烟。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文件。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后,国内部由省级人大颁布的控烟法规。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扩展资料: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2、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3、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在餐厅大厅禁止吸烟吗?该怎样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若干规定
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建良好生活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广播、电视、新闻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
第五条 下列单位室内室外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
(三)体育场馆、健身场所;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图书馆、档案馆、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少年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第六条 下列单位室内禁止吸烟: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除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学校、各类科研机构;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场所及食堂、卫生间、通道、电梯等室内区域;
(四)餐厅、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二项规定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可以在室外设置吸烟区,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并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的室内吸烟室或吸烟区,其中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无烟客房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八条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旅游车、中巴车、地铁、轻轨、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内及其站台、等候室、售票厅室内禁止吸烟。
前款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吸烟室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醒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和警语,并不得摆放烟具;
(四)设立检查员,对场所内禁止吸烟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劝阻、制止吸烟者。
第十条 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三)有权向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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