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者陈继志的女儿,在学校受到歧视和排挤,该不该对其家属网暴?
主犯陈某志的恶劣行径不但伤害了被打的女孩,他也深深地伤害了自己的孩子。据了解,主犯陈某志的女儿遭遇网暴了,现在已经休学了!可怜的孩子,受到牵连了,据陈继志妻子说,自己女儿在学校被歧视,被同学孤立,大家都对她敬而远之,现在无法正常上学。
大家精准施暴,不要伤及无辜,未成年孩子没有错
这些,已经足够这个小女孩消化很久了,网友们也是时候冷静下来,收回对小女孩的恶意吧,毕竟,她又何尝不是受害者?有人说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
我们为受害者讨回公道,而对无辜未成年人网暴,难道这就是所谓的正义之举吗?难道这很感人吗?这又和那些施暴者有什么区别?受伤的只会是更多无辜的人!不要好心办坏事了。
法律终将会惩罚打人的施暴者,大人们犯下的错,不应该由孩子买单。打人者固然可恶,但我们如果将矛头指向无辜的儿女,那跟打人者有什么区别呢?我相信打人者的女儿是无辜的,与这件事无关,可是那几个被打的女孩哪个不是无辜的,她们也是别人的女儿,打人者的女儿不该受伤害,难道那几个无辜的女孩就该受伤害吗?
很多网友对于暴徒孩子遭到网暴表示不同情,凡事有因必有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怪只怪这孩子摊上了这么个十恶不赦的爹,也只能承受了。大家也都嘴下留情吧,不能网暴孩子,不要伤及无辜。最后我觉得还是要严惩犯罪的人。让他把牢底坐穿!
想起这个陈继志做的恶行来我相信很多人都是恨得咬牙切齿的,他的罪恶行径已经引起民愤了,不对其从重处罚都不足以平息民愤,他也是为人父的人,当初冲动的时候怎么就不想想自己的孩子,想想人家的孩子,毁了人家的孩子也害了自己的孩子!
孩子确实是挺真无辜的,她还是未成年,心智还不成熟,大人犯的错,她一个小孩也承担不起啊,家里出了这样的大事,大家还是宽容点吧,放过孩子,别伤害了孩子幼小的心灵,这样的伤害会伴随孩子一生的。俗话说:孩子是一张白纸,父母是作画的人。
如果是我,我也会远离她,毕竟她有一个如此与众不同的爸爸,虽然这个爸爸对她好,但是对别人可没有一丝善良。享受了父亲的财富,就要承受舆论压力。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指修善积德的个人和家庭,必然有更多的吉庆,作恶坏德的,必多更多的祸殃。所以成年人更应该去担起责任,为家庭积点善,而不是作恶多端,让家里人陪自己遭殃 。
殴打老师并上传视频明显构罪,舆论围观算是网络暴力吗?
因为老师打了自己,20年后男子当街殴打老师并上传视频侮辱,当事男子常某被被检方以涉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此事在网络上曾引起热议。
一种观点以常某的同学和所聘律师为代表,认为常某打老师事出有因,不构罪。如果不是当初被老师打,常某也不会去打老师,更何况常某20年后是在街头偶遇老师,并非刻意去寻仇;另一种观点强烈谴责打老师的行为,认为老师群体的尊严不容侵犯。
这事儿已经过去一段时间,热度几乎过去,可网络上居然冒出一篇自媒体文章,说“20年后打老师事件引热议,做为网民的我们是否成了此事的帮凶?”读后让人如骨梗吼,不吐不快。
这篇文章说,“如果不是因为视频的传播和网络的发酵,常某和张某的事情也只是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而通过网民的不断讨论和当地政府以及学校的指控这起案件演变成了刑事案件”,“在这场讨论中,很少人能做到理性看待,在如今网络暴力的时代,舆论也不应该左右案件本身的发展,而令人遗憾的是这场本该可以圆满解决的治安案件却被舆论推到了刑事案件,也让这起恶劣事件无限放大。”
应该说,当地检方的公诉是正确的。
理由一;常某打人的我”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其不构罪的理由。以牙还牙这是民间的一种泄愤方式,法律上并不也许,就算是正当防卫,还必须是在正在遭受侵害时进行,20年后还找老师寻仇?就算当年的老师的确存在打人行为并且违法,也应该另案处理,两者不能搅缠在一起,若不然,老师被打后,可以再去找常某寻仇?
理由二:据常某的同学”证实“,“20年前该老师曾把常某”耳朵拉到课桌下,踢他头部七八脚”,”有一次张清林用脚踢、用书本打,撵着常尧从教室前面打到后边,又从后边打到前面,将他打翻在地,用脚踩他的”头“,”同学证明其殴打学生是常态“,这些,仅是常某同学的一家之言,一种说法而言,证据呢?
理由三:常某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条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常某打人后,还将视频上传,这是对对方莫大的侮辱,情节当然很严重。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 舆论有没有左右法律?在我国,司法具有独立的审判权,一件热点新闻案件,不是比谁在舆论场的声音大,而是倾向于谁有理。不可否认,靠舆论来促进司法进步的案例的确有,比如昆山反杀案,促进了正当防卫的彻底厘清,让法律的审判更趋向于情理和事实,难道不行么?
一起新闻事件,网络时代必定引起围观,而围观者的观点有所不同很正常,怎么能说是网络暴力呢?如此支持打老师,怎能说不也是一种“网络暴力”?
西政大学生就“唐山打人”事件发表不当言论,学校对此是如何处理的?
某知名大学就唐山打人事件该校学生发表不当言论,学校对此进行了通报处理,对该学生警告处分。有许多网友认为应该将大学生直接开除,这种武断想法也不成立,该学生寒窗苦,好不容易考上理想大学,却因为一次在朋友圈里的言论而直接被开除。大家也要为大学生前途所考虑,不要因为一时之气而把怒火全部牵扯到大学生面前。这位大学生说辞确实有问题,只要加强教育并且进行改正,也能够浪子回头金不换,那么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大学生就唐山打人事件发表不当言论
这位大学生平时很喜欢在朋友圈里面发布各种各样言论,看到新闻之后都有特殊意见。一般意见大家都觉得可以接受,可是在唐山打人事件中想法偏激,认为该事件中的女生是错误的,没有去谴责打人者。由于该事件影响太过恶劣,大家都希望能够严惩凶手,作为一位与法律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应该更加理性分析,有充满人性的一面,可是在这位大学生的言论里面完全看不出来,因此引发了众怒。
二,学校对此如何处理?
该大学生的朋友把朋友圈里截图发送到网上之后,事件持续发酵。许多人到相关学校的官方账号里面留言评论,让学校严肃处理这件事情,学校之后出了一则声明,表示该学生认错态度良好,会对该学生进行警告处分。学生对这一情况进行了道歉,表示说的话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就发出,有失偏颇,也伤害了许多人的心,不少人原谅了这位大学生。
总之,作为一个高知识分子就应该拥有高素质,否则就会让人感觉特别无知,对事情没有明辨是非黑白的能力,读再多的书都没有用处。
派出所怎么处理老师殴打学生事件
派出所会按故意伤害处理。
【法律分析】
打架属于故意伤害,通常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轻微只会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打老师案二审判决,打人男子被判刑一年半,,被打老师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这个被打的老师肯定是存在问题的,要不然一个本来应该受人敬仰的老师怎么会被无缘无故的被打了一顿呢,而且打自己的还是自己曾经教过的学生,看了之后很让人悲哀。
前段时间一则老师被学生打的新闻震惊了全国,一个老师被自己多年前教过的学生给打了,打人的学生肯定是不对的,但是被打的老师就真的没有问题么,人做事情都是由动机的,不可能无缘无故的打人。
最近二审结果已经出来了维持原判,打人者常某也是很后悔,事情的原委也被大家所熟知,原来常某是因为当年上学的时候被老师体罚而怀恨在心,多年后看到自己的老师而想起当年的事情一时愤恨才酿成如此的后果。
我们再反观这个老师,他是因为体罚了学生,才会让学生怀恨在心,而且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不知道多少年可能这个老师自己都忘记了,既然能达到下车打人的程度,可见当年这个老师的体罚多么的重了。
现在有那么一小部分的老师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体罚学生啊,故意针对一些没有给自己送礼的学生等等,这些老师固然是有责任的,但这也只是一小部分,我们广大的老师们还是很负责的。
总的来说这个老师确实是有过错,确实不应该体罚学生,但是老师管教学生也是很正常的只要不那么过分就好了,毕竟我们现在讲就是的素质教育,老师也要以德服人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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