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取消(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多次提案)

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这个建议是否有可行性?

具有可行性。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

朱征夫将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你支持他的提案吗?

不支持,因为我认为这个提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一、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在法律上的定义相当广泛,它既包括酒后闹事,也包括恶意找茬、斗殴等情况,因此寻衅滋事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

寻衅滋事罪作为一个成立已久的罪名,我认为它的存在有着相当大的现实意义,将其取消是没有必要的。

二、不利于社会治安

随着经济和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社会变得越来越和谐,这其中少不了法治约束的作用。以前的人一言不合就喜欢动手,然而现在动手打架的情况却越来越少了,这就是得益于寻衅滋事罪概念的提出,这个罪名的提出将人动手打架的法律后果加重了不少,违法成本的增加使得社会中各类违法的情况大大减少!

如果将寻衅滋事罪取消,在生活中可能会有很多冲突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定义依据,这可能导致违法犯罪情况的增加,社会安定势必会受到影响。

三、寻衅滋事罪不能取消

人是有情绪的动物,这点永远也不会改变,即使是经济和科学高度发达的未来也同样如此。人的这点特性要求社会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条!

四、没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法条

如果要取消寻衅滋事罪,我们必然要先找到更好的替代它的罪名,这非常困难,因为寻衅滋事罪涵盖的范围十分大。

五、已经是成熟的法律条文

任何一条法条都不是随意出现,它是人们根据过往的生活经验和智慧总结出来的法律成果,成立越久的法律就越成熟,因为它的科学性已经在时间的流逝中得到验证。

寻衅滋事罪从被提出到现在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它已经是一个十分成熟的罪名,我们不应该随意取消它!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在当代环境下,适合取消吗?

虽然说,取消寻衅滋事罪有一定的民意基础,但是在当下各类思想迸发、愈加自由开放的社会生活下,突然取消寻衅滋事罪未免太过突然。据了解,寻衅滋事由1979年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包括法条重叠、会造成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以及影响社会原有的秩序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目前的的社会状况来说,人们的自觉性尚未得到很好的巩固,如果取消了寻衅滋事罪,那违法犯罪行为就得不到纠正和规范。

即使要取消寻衅滋事罪,也应该有一个过渡期,或者是事先进行大数据的调研以及民众的主观意愿。取消寻衅滋事罪与否更多的还是应该视察社会的整体状况,了解近年来犯寻衅滋事罪的概率以及改过自新的概率,加上其他的数据分析,综合研判是否要取消。虽然,从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的取消理由来看更多倾向于理论方面的反驳,比如法条重叠,存在模糊性等。法律条文存在有其必要性,不是说取消就能够取消的,虽然有相当民众对取消寻衅滋事罪表示赞同与支持,但同时也有一部分的民众还在观望抑或是反对。

就近年来,老人碰瓷导致年轻人不敢扶、地铁闹事、公交闹事等新闻的热度仍未褪去,在你我的生活中仍旧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仍旧存在弱势群体,仍旧存在着不好的主观意愿,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如何维护这些人的权益,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何维护作恶者的行为,如何让社会回归安定幸福呢?所以说,就目前的社会环境来说,寻衅滋事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你怎么看?

    刑法所规定的“流氓罪”中,包括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等罪状,而寻衅滋事罪是对流氓罪拆解后所衍生出来的新罪。当时,由于流氓罪入罪标准模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乱用、滥用化的现象,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于1984年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流氓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解释。“寻衅滋事罪罪状中列举的四种行为类型并不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最多说明相关行为均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且该‘社会秩序’并无准确、规范的定义。”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刑法》的规范具有可预测性和指引性,该罪罪状中“随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词语词义模糊,导致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新时代的“口袋罪”。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进一步释明。该罪含义泛化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其客观要件表意模糊,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据《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意味着,该罪除了破坏公共秩序的法益以外,“寻衅动机”是成立该罪的关键要件之一。“‘寻衅动机’,是该罪区别于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犯罪的重要特征。”成立寻衅滋事罪所应当具备的‘寻衅动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界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仍具有含糊性,依然囿于用语泛化、缺乏专业性的桎梏。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因寻衅滋事罪的罪状表述模糊,容易成为“兜底”罪名,导致相关行为因未达到其他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却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或者相关不法行为可能只涉嫌轻罪,却被以寻衅滋事罪进行追诉,对行为人科处更重的刑罚,很容易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的现象发生,这无疑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按照现行法律,废除寻衅滋事罪对中国的司法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不会产生任何消极影响,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打击手段。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同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建议可以效仿当年拆解流氓罪的形式,通过新增罪名和完善罪名体系的方式进一步拆解寻衅滋事罪,通过修改《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现有法律可调整的行为类型,将其拆解归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中;对现有法律不能调整的行为,新增恐吓罪等罪名予以规制。进一步做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适用衔接,切实调查罪与非罪的界限,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人大代表提案取消寻衅滋事罪需要多久通过

需要6个月。

立案初审复审承办6个月答复,送到提案组办公室,该办公室对提案进行分类、立案、转信、撤并。提案根据内容分到四个业务组:财贸金融农林轻重工业类,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交通邮电类,教科文卫体类,政治法律社会保障类,业务组初审,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往返沟通看应交哪个单位办理;确定承办单位后,提案再返回提案组办公室,做个别调整,初审结束;大会期间,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若干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复审提案。(注:以上历时约1个月)每年3月下旬召开的提案交办会交给各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签收分类,确定承办部门,明确分办时限及要求。承办部门确定具体承办人就提案拟定初步答复意见,办理期限内进行调研座谈沟通等;办公室汇总审核答复意见,正式行文并寄送提案人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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