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现在的环境背景适合取消吗?
我认为目前的环境并不适合取消这一罪名,具体原因如下:
一、法律的作用不在于制裁,而在于威慑。
众所周知我们目前的社会比较稳定和谐,很大的因素是因为我们的依法治国工作取得巨大进展,从上之下,无论是当权者还是老百姓,都能够懂法知法用法。很多时候,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都是在法律的威慑作用下,逐渐变得安定。
社会的治理是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过程,而法治就是兜底的。当一个社会锲约不被遵守的时候,人治无法妥善落实下去的时候,就需要法律来维护正义与公平。千百年前的秦国,正是因为在商鞅变法的支撑下,在法律制度的管理规范下,秦国才能一统中国,百姓才能够安居乐业,强大于四方之地。
所以即使目前的社会很稳定,但是也不能取消寻衅滋事罪,毕竟有时候法律的威慑作用要强于他的制裁作用。
二、寻衅滋事往往是犯罪的开端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人一旦情绪激动的时候就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甚至酿下无法弥补的错误,而在日常生活中,寻衅滋事往往是流血冲突的开端。
我的一个亲身经历,在一个饭桌上,有个人喝酒喝大了,就开始胡言乱语,并且不断挑衅“路人”,来获得存在感与满足感。针对这种情况,即使没有给路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是已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此时法律就可以阻止对方将事态升级,并警示对方及时收手。倘若没有这一罪名,那么寻衅滋事者只会更加的肆无忌惮,直到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寻衅滋事罪往往能够避免生活中的冲突进一步升级,对于社会更加和谐的运转有很大的益处。
朱征夫将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你支持他的提案吗?
不支持,因为我认为这个提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一、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在法律上的定义相当广泛,它既包括酒后闹事,也包括恶意找茬、斗殴等情况,因此寻衅滋事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
寻衅滋事罪作为一个成立已久的罪名,我认为它的存在有着相当大的现实意义,将其取消是没有必要的。
二、不利于社会治安
随着经济和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社会变得越来越和谐,这其中少不了法治约束的作用。以前的人一言不合就喜欢动手,然而现在动手打架的情况却越来越少了,这就是得益于寻衅滋事罪概念的提出,这个罪名的提出将人动手打架的法律后果加重了不少,违法成本的增加使得社会中各类违法的情况大大减少!
如果将寻衅滋事罪取消,在生活中可能会有很多冲突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定义依据,这可能导致违法犯罪情况的增加,社会安定势必会受到影响。
三、寻衅滋事罪不能取消
人是有情绪的动物,这点永远也不会改变,即使是经济和科学高度发达的未来也同样如此。人的这点特性要求社会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条!
四、没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法条
如果要取消寻衅滋事罪,我们必然要先找到更好的替代它的罪名,这非常困难,因为寻衅滋事罪涵盖的范围十分大。
五、已经是成熟的法律条文
任何一条法条都不是随意出现,它是人们根据过往的生活经验和智慧总结出来的法律成果,成立越久的法律就越成熟,因为它的科学性已经在时间的流逝中得到验证。
寻衅滋事罪从被提出到现在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它已经是一个十分成熟的罪名,我们不应该随意取消它!
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这个建议是否有可行性?
具有可行性。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你赞成这一建议吗?
我并不赞成这一件,我认为如果取消了寻衅滋事罪,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去寻衅滋事因为不会得到严重的惩罚,所以他们并不会感觉到害怕。虽然说有一些人是比较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的,但是我认为突然取消寻衅滋事罪对于社会秩序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而且也很容易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其实人大代表提出这项建议,也是因为他觉得寻衅滋事罪最可能会和其他的一些法条会有重合的现象,所以希望能够适时的取消这项条例。
但是我认为这项条例可以修改,但时间却不能取消,因为我们的人口基数本身就比较大,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人素质都是非常好的。有一些人本身素质就非常低下在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就很容易去挑衅别人,也许在和别人发生矛盾的时候,并不是他先动手的,但是他是寻衅滋事的,这个时候他就能够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寻衅滋事罪被取消了,那么这些寻衅滋事的人就很难再得到法律的制裁了。
如果真的想要取消寻衅滋事罪,那也应该循序渐进的去实施,或者是大范围的调查一下民意。因为对于很多遵纪守法的老百姓来说,他们更加希望能够对这些寻衅滋事的人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因为只有让这些试图寻衅滋事的人受到非常严重的法律惩罚,才能够让他们营业为戒,不会再做出这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情。特别是很多人在喝酒之后神志不清,就会出现寻衅滋事的行为。
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也给很多人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困扰,很多人在路上遇到醉汉都感觉非常的害怕。甚至很多女生都不敢在晚上回家,也不敢一个人走夜路,这就是因为怕遇到寻衅滋事的人。所以如果真的取消了寻衅滋事罪的话,那么就很容易导致很多人缺乏安全感,也会导致寻衅滋事的行为变得更多。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在当代环境下,适合取消吗?
虽然说,取消寻衅滋事罪有一定的民意基础,但是在当下各类思想迸发、愈加自由开放的社会生活下,突然取消寻衅滋事罪未免太过突然。据了解,寻衅滋事由1979年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包括法条重叠、会造成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以及影响社会原有的秩序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目前的的社会状况来说,人们的自觉性尚未得到很好的巩固,如果取消了寻衅滋事罪,那违法犯罪行为就得不到纠正和规范。
即使要取消寻衅滋事罪,也应该有一个过渡期,或者是事先进行大数据的调研以及民众的主观意愿。取消寻衅滋事罪与否更多的还是应该视察社会的整体状况,了解近年来犯寻衅滋事罪的概率以及改过自新的概率,加上其他的数据分析,综合研判是否要取消。虽然,从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的取消理由来看更多倾向于理论方面的反驳,比如法条重叠,存在模糊性等。法律条文存在有其必要性,不是说取消就能够取消的,虽然有相当民众对取消寻衅滋事罪表示赞同与支持,但同时也有一部分的民众还在观望抑或是反对。
就近年来,老人碰瓷导致年轻人不敢扶、地铁闹事、公交闹事等新闻的热度仍未褪去,在你我的生活中仍旧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仍旧存在弱势群体,仍旧存在着不好的主观意愿,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如何维护这些人的权益,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何维护作恶者的行为,如何让社会回归安定幸福呢?所以说,就目前的社会环境来说,寻衅滋事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该罪名是否过于模糊了?
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该罪名是否过于模糊了?寻衅滋事也就是在国内还是比较实用的,任何只要是违背政府的命令,或者是个别领导的意思的事情或者个人,都可以给他按上这个罪名。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的实际内容,可大以也可小,也可无。具体实施起来那要看实际情况了。国外发达的法律基本上没有模糊的,没有规定之外的等等内容。有些人要求要取消寻衅滋事罪,就目前而言,寻衅滋事罪是非常实用的一种刑罚。有人说寻衅滋事罪是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有些犯罪行为行为确实找不到很好的法律落脚点,但是寻衅滋事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寻衅滋事,顾名思义没事找事的去惹别人,或者明知这个不行非要去弄,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这个罪名是个很好的抓手,对不守规矩习惯瞎搞的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生活中最常见的寻衅滋事罪就是百姓因为法律不公、蒙受冤屈不平而去上访,结果政府不但不履行职责认真解决问题,反而故意扩大事态并寻找罪名以寻衅滋事罪处理上访的百姓,结果导致的就是社会越来越黑暗,官员越来越腐败、政府越来越没有公信力。所以,这一肆意欺压百姓、奴役百姓的罪名必须取消,这样会给整个社会所有百姓一个正常的安全感,也会减少一些因为官员不负责任引发的报复社会的惨案。
法律必须公平公正,既不能偏向官员、也不能偏向百姓,如果法律只是成为欺压百姓、奴役百姓的保护伞,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只能沦为官员欺压百姓、奴役百姓的罪恶工具。只要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一些社会上发生的惨案基本上都是由于百姓上告无门、官员官官相护导致的百姓走投无路,被逼报复社会酿成的惨案,形成社会不为受害者主持公道,受害者就报复社会这一恶性循环,所以,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必须真正的建立起来,而不能光是停留在宣传的表面上。故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理应支持,现在的环境背景更为适合取消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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