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寻衅滋事双方都受伤了怎么处理我方伤情严重也是我方先动手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我放是受伤人员会怎么判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寻衅滋事罪不分受伤方与没受伤方,处罚基本一样。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如何定罪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因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处理。致人重伤的,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相对于寻衅滋事罪处罚较重,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人寻衅滋事致多人伤亡如何处理
被害人滕某被锐器伤及心脏、左肺、脾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受轻微伤。
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赵某、蒋某是故意杀人的共犯,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赵某是故意伤害的共犯,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蒋某仅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定故意伤害罪。作为寻衅滋事罪客观表现的“随意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其殴打他人的动因、殴打对象、殴打手段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经常出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因随意殴打他人结果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情形。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寻求刺激,滋事生非,其行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即按其中法定刑重者处理。
笔者认为,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能够查明确系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直接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对这些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论处。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赵某无事生非,随意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由王某造成,但赵某主观上对与王某共同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都能有所预见,仍听之任之,具有放任的共同故意,故赵某仍要对此负责,只不过其所负责任较轻。同时,二人系酒后无事生非,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赵某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二、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件中,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人的论处。笔者认为,对于多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件中,除能够查明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人外,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人的定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定义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共犯。原因在于,共同参与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反映了其具有共同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行为人均具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应当根据案情不同而异,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的犯罪故意要考虑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是否形成临时共同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与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虽然蒋某实施了共同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但能够排除其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其不能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刘华洁)
本文来自“四月释梦”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华夏信息网立场,本站不对文章中的任何观点负责,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只用于提供信息阅读,无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内容、图片、音频、视频)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147028026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xxwhg.com/zsk/482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