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敲诈勒索(梁某强寻衅滋事珠海)

梁女士称罗强奸,为何警方不予立案?

很可能是因为证据不好采集,后期证明男方无罪。首先,被强奸后两个人在一起了,不好界定。其次,男方有强有力的证据而女方没有。

、前期证据不明

虽然说女方是先被强奸,然后才和男方开始在一起交往,但女方声称这种交往是被迫的,但这都是女方的一面之词。尤其是这种模棱两可的案件,都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而男方这时候相当于已经是社会性死亡了,主要是前期南方还有点儿于心不忍,毕竟两个人在一起过,他还不愿意像女方一样将对方逼到绝路。毕竟如果这时候两个人各说各的都没有证据的话,警方也是无能为力的,也是不好立案,不过好在事情的后续有了一个很明确的转向。

第二、后期男方证据确凿

虽然说,女方先前看起来像是受害者,但是他没有任何证据,当男方拿出雀巢的一系列的证据后,女方马上删博,而且私下里不断的找法院中间人进行调解,当然了,男方这边也是态度非常强硬的,不过这也是情理之中,毕竟谁呆着没事儿。突然被泼了一身脏水,反而能够心平气和呢。不过最终两人还是和解了,结果就是女方公开道歉而男方撤销了对女方的控告,从这也能看出来,男方还是很善良的,好在自己留有证据,否则的话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呀。毕竟南方有公开表示过,因为这件事刚被曝出的时候,自己被迫搬了三次家,并且在这之间也在不停的更换工作,也只能怪这世道太人心险恶了。所以平常大家相处的时候还是多留个心眼,多保留一些证据,才能在关键的时候自保。

以上就是对罗女士称罗贯军强奸但警察却不给立案的看法,如果你有什么其他的意见与想法,写在下面,咱们一起来讨论一下。

特警力量的吴迪因为犯了什么错误捅到市局里面去了?

因为感情问题,前女友陈晓晓来找现女友左燕,前女友想复合,左燕又恰巧碰到吴迪和陈晓晓在一起,所以左燕对吴迪很不满意,在这种情况下,特警队接到一个特别重要的案件,龙头问他时,因走神没有听到任务的内容,所以取消了他这次参加行动的资格,因此这次的狙击任务由小黑虎担任,后面任务失败,因此次案件很重要,省级市级领导都在关注,所以吴迪的事情也跟着变严重。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迪,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八三委十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杰,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上述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迪、朱杰犯盗窃罪,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玉玲、仝俊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迪及其辩护人郭爱国、被告人朱杰、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4年2月21日要求延期审理,并于2014年3月20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吴迪、朱杰驾驶黑色北京现代轿车行至菏泽开发区联通公司家属院,窃取6号楼2单元5楼东户被害人王某甲家一男士棕色阿玛尼牌单肩包;窃取5号楼1单元5楼东户被害人李雪某现金2800元、一个黄色手提包和一张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

2、2013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吴迪、朱杰驾驶轿车行至菏泽开发区烟厂家属院,窃取2号楼1单元301室被害人张某现金3800元,一条10克重的千足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一个4克重的千足金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0元;一枚4克重的千足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0元。被告人梁某在明知该黄金饰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

3、2013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吴迪、朱杰驾驶轿车行至菏泽开发区中山路检察院家属院1号楼2单元401室,窃取被害人周某家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耳环一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14.4元;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0.8元;白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鱼型白金吊坠项链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9元。被告人梁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

4、2013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吴迪、朱杰驾驶轿车至鄄城县人民广场北侧新世纪小区19号楼2单元301室,窃取被害人王某乙家金观音摆件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96.6元;四条软中华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三条苏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一条五星红杉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梁某明知金观音摆件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2014年有哪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

1.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

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2.11人团伙飞车抢夺30余次一审获刑。

9日,由中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海伟等11人特大系列抢夺案一审有果:11名团伙成员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十二年不等。

朱海伟、李朋、李光华等11名被告人自称十一“罗汉”,2006年9月至去年4月间,飞车疯狂抢夺30余次,涉及我省境内的10余个县市。

去年3月23日,该团伙成员杨利伟伙同李朋、朱自阳在济源市作案时,杨利伟被群众当场制服。警方顺藤摸瓜,将该团伙其他成员陆续抓捕归案。该案由省公安厅指定中牟县公安局管辖,后中牟县检察院审查查明,该案涉案人员大多为未成年人,涉案金额16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针对该案特点,在提审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得该案11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主动退回尚未挥霍的赃款和赃物。

3.因为一句杀了同伴。

五常市拉林镇背阴河汽车修理部,有两个打工仔甄某和孙某,甄某学习很用心,技术过硬深得老板赏识。孙是后来的,向甄学艺。今年4月29日,甄和孙一块气焊,由于钢板烫手,孙把钢板扔到地上,甄叫孙:“拿住1孙心生不满怀恨在心,计划杀甄。

5月3日晚,孙搭车回五常安家镇叔叔的家中,叔叔熟睡后,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将睡梦中的甄某用锤子打死。然后,骑走老板的自行车,并将自行车扔到地里,回叔叔家继续睡觉。

清早,他让父亲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板面前表现一下,领着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车找回来。结果自行车不知被谁骑走了。这一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使此案迅速告破。

(未成年人血气方刚,意气用事,往往因为言语口角之争,酿成暴力殴斗或凶杀事件。)

4.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黄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5.2000年8月29日17时,昆明市某中学学生14岁的超然、大伟(均为化名)各带一把匕首,窜至昆明市某小区,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伟用沙发垫捂嘴,把王拖进卧室,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50余刀。

见王还未死,又从王家厨房内拿来菜刀,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他们将尸体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

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超然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王还多次劝超然。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未成年人犯罪

合肥“电梯间殴打幼童案”被公诉,为何其罪恶魔爪伸向儿童?

因为儿童相较于成年人来说,自我保护的能力尚弱。一个成年人很容易对付一个小孩,小孩几乎受成人完全压制,没有还手的余地,况且欺负孩子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完全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完全成为一个!

犯罪者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失败,无理由殴打孩子,其实也是在报复社会。案件的凶手是合肥男子姓梁,是一名无业游民,高中文化水平。2014年和2018年都犯过案子,次是有期徒刑两年的寻衅滋事,第二次是十个月的故意伤害罪!

今年先以故意伤害罪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后又以寻衅滋事罪被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个恶魔之前犯过三次相似的案子,所以法院以累积犯罪为由将梁某从重处罚了。

这个社会本来就是弱肉强食,伤害孩子的人往往在现实中,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失败者!梁某因为是一个无业游民,一定天天都为生计犯愁,又是高中文化程度,没有什么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工作,很可能从事体力劳动,30岁的年纪怨气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

他不敢对成年人下手,因为很有可能自己会吃不了兜着走!所以他选择了孩子,有些孩子会因为害怕而不供出自己,或者对自己的外貌描述会不清不楚, 警方会很难确定嫌疑人!最最关键的是自己可以很惬意的发泄出自己内心的不满!轻松成为胜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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