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寻衅滋事案例(2020寻衅滋事罪真实案例分析)

寻衅滋事罪的典型案例

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

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该案为黑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全省通报的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

2010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并上报更高法院核准。

在更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温珂家属委托谢通祥律师辩护,更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诸多有利于温珂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江宁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南京市某区。因本案于2005年某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辩护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某月中旬的上午,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开发区的工地进行土地平整,被告人李某因运输业务未给其做,指使某等人到工地阻扰施工,被告人李某以不给工地正常施工相威胁,向南京某公司负责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A已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5年10月8日

寻衅滋事案情分析

《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你的朋友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等等情况,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情节严重,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由于其在2003年因伤害被判3年,2006年刑罚执行完毕,又于2009年也就是5年之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了累犯。因此,会从重处罚,并且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如果寻衅滋事罪被判的是拘役或者管制,则不构成累犯。

此事说实话,是再小不过的事了,在公安局有熟人的找个熟人一分钱不要就搞定了,没熟人的找个人活动下,万事大吉;

如果他那边有人沾人,就请掏钱解决,解决不了的耍狠。找个人威胁当事人。不行就进去一个人,过个把月把他修理一顿好的!

更好是和气解决,找个人把当事人找出来吃个饭,喝个酒,化干戈为玉帛!叫他去公安局撤回追擦请求。别忘了拉上个警官当和事老!不然你们愿意,警方可不会干。

此事是你们占了个理字,但是你们没有证据。这样的人跟你们耍狠,你们有必要给郑州人客气吗?他是有钱人,你们是身无分文。他告了你们应该是他们怕你们才对,狠狠地敲诈一笔吧。和他耍横。你说光脚的还怕穿鞋的吗?

实在不行先找个陌生人修理他一顿,到时候威胁杀他全家。本来是小事,你要搞大?搞大就一起死。

我想他比你们更怕!

最后找他撤诉,拉上警察吃饭了事!

老师讨薪被判“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是什么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以下几种:1、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2、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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