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2名中介发布煽动性信息被刑拘,他们的行为存在哪些过错?
他们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故意引发群体事件的行为。这些带有强烈煽动性的语言,可能会导致一些群体性的事件发生,这种寻衅滋事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有负面的影响,也可能会误导群众这思想。而且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的一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已经三令五申的强调不要炒作学区房,但是中介机构的中介人员依然将学区房作为一种噱头来误导消费者。他们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周边的群众对于学区房的划区不满,最后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一、学区房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
我国的教育资源是越来越丰富了,但是教育资源的分配在很多家长的眼中并不是完全平衡的,所以就有了炒作学区房的事情发生。孩子能不能上一个好的学校决定了孩子未来命运的走向,所以这群家长们就会疯狂的购买所谓的学区房,来为自己孩子未来的发展铺好道路。
二、三令五申不准炒作学区房
九年义务教育,这是每一个国民都会受到的教育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因为不管你住在什么地方,不管你是哪里的人,都可以享受到九年义务教育的便利,也就是所有的地方都可以说是学区房,只是学校有所不同而已。将学区划分开来也是为了保证教育资源的平衡,所以炒作学区房这种事情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三、误导群众,寻衅滋事的人就应该被抓起来
孩子学习的好坏和是否能上哪个学校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最主要的还是学生自己学习的能力有区别。但是利用家长们对孩子未来的期望,肆意的炒作学区房,导致一些家长心里不平衡,这就是在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其主观方面都表现为反社会性,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客观方面都破坏了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的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者的客观表现也有容易混淆的地方,下面我们对其进行区分:
⑴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⑵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
⑶是否适用转化犯的法律规定不同。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如何适用法律。而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 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什么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两罪性质具体区别如下:
⑴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⑵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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