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档案应该放哪儿
一、毕业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档案可以放在以下几个地方:
(1)已经找到了工作
该毕业生到其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工作,是可以由其工作单位进行接收、管理其个人学籍档案的。若是到私有企业工作,而且该企业不具备档案管理权限,可选择回户籍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托管或者是选择由该工作单位所在的该地区的人才交流中心代为托管其个人档案。
(2)目前还在择业期,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
可将其个人档案转至户籍所在的人社中心或者是经毕业学校同意由学校代为保管,按照政策学校期限为两年。如果你超过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学校会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3)选择继续升造考研或者出国留学
留学人员档案可以选择留校、回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保存到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需要咨询学校相关负责人。考研的同学其个人学籍档案则是直接由录取学校接收、管理档案的。
二、个人档案的作用
我们的个人毕业生档案,也就是俗称的学籍档案非常重要,是我们学习成长经历的真实记录,是为本人提供相关人事服务的重要依据。
大学毕业生档案中,体现着大学毕业生的学习经历,包括毕业生登记表、学习表现,各项学科成绩单,入团入党的相关材料,受过奖惩的真实记录等,体现着大学生个人的学习、思想各方面的表现,相应的记录将伴随大学生的一生。
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因个人档案管理不当,无法顺利地办理领取养老金的事情,所以,大学毕业后,先把个人档案的事情处理好。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没有档案是无法办理的。一定要在毕业时多花些时间,把档案存放问题这件事情处理好,时刻查询自己档案的动向和状态,以免出现死档,档案遗失的情况,会减少许多以后不必要的麻烦。
大学毕业后档案放哪里合适?
大学毕业后档案在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机构进行保管。
一般而言,档案袋里主要装着高中阶段和大学阶段的经历,具体包括个人简历、工作履历表、学生档案(包括学历档案)、单位证明、政治面貌材料(例如党员材料)等。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需要使用到,是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毕业未就业学生
对于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方法:
1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
★ 适合对象: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
★ 优点: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
★ 缺点: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2把档案留在学校。2002 年下发文件,允许毕业时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留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 适合对象: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 优点: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
★ 缺点: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3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
★ 适合对象:比较适合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
★ 优点: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 缺点:由于毕业生育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毕业后叫辅导员把档案留校不寄出可以吗
毕业后叫辅导员把档案留校不寄出是可以的,但是有时间限制。
学生自愿申请档案转回生源地档案主管部门,也可向学校就业部门申请档案留校代管。
学校档案代管时限最多2年,期满以机要方式转回生源地档案主管部门。
毕业后档案如何存放
毕业未就业学生的三种存档办法:
对于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方法:
(一)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接收。
1、适合对象: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
2、优点: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
3、缺点: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把档案留在学校。
2002年下发文件,允许毕业时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留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
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
适合对象: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三)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
适合对象:比较适合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
毕业生档案一般是存放在学校,或者转回原籍,存放到工作单位等等。暂缓就业的,档案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可以在学校存放两年,期满后学校不再保管。
拓展资料:大学毕业后档案在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机构进行保管。一般是当地县区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者是市的人力资源保障局接管毕业生档案,按照报到证上的名称为准。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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