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都有那些照顾?
为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户籍在贵州省内,符合残疾人规定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的残疾人。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照顾、无生活来源,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能力供养的残疾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在暂未实施建立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给予救济。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凡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四条 对无力交纳村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乡统筹(教育事业附加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计划生育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重度残疾人或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评定,可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和免予承担义务工、积累工。 第五条 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招收入学,其家长有义务送子女入学,接受当地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以及各类学校,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对残疾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免收学杂费。所免部分,由县、乡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拨款中给予补足。对于到县(市、区)以及地、州、市所在地就读的盲童和聋哑儿童学生,其家庭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适当补助书杂费和生活费,解决其入学困难问题。省属各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方面应优先给予照顾。 第六条 对大、中专残疾毕业生,应按照其技能和劳动能力分配相应单位。有关单位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 人口在30万以上,或盲、聋、弱智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原则上应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人口不足30万或盲、聋、弱智儿童、少年人数较少的县(市、区),应在生源比较集中的县城及乡(镇)所在地设立盲童班、聋童班、弱智儿童班或组织弱智儿童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各县(市、区)应设立聋儿语言训练班。 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学,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酌情给予免收培训费和减免其他费用的照顾。 第九条 省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营利性场次除外)、文化馆(室)、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中,确有困难,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证明,可准予减免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银行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残疾程度,为他们提供必要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 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企业在关、停、并、转、破产后,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并为其创造条件,使其尽快重新获得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优先实行“五保”或进入福利院、敬老院,其年龄可适当放宽,或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面签订供养合同。对受灾的残疾人农户优先救济,确保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就诊,乡(镇、街道)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可减免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应照顾残疾人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可按县卫生局或就诊医院规定的减免项目和比例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地(州、市)、县(市、区)内公共汽车或渡船。对探亲、入学、治病的残疾人,在贵州省范围内,凭《残疾人证》并持有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公交部门可适当减免车船费,免收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寄存费。 第十六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认真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者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10%比例发给。 第十八条 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可酌情减免安装费。 第十九条 对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和被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授予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在世界体育比赛中获得、银牌,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残疾人,其配偶和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残联审查,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批准,在省下达给各地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可优先解决“农转非”。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毕业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人职工、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或无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
残疾人考上大学有无特殊照顾?
残疾人考上大学的同样待遇和普通人是一样的,只要考上自己喜欢的大学都是可以的,如果有相应的情况,可以特殊照顾联系残联。
残疾人本科毕业是否分配
现在取消大学生就业分配制度了,早就取消了,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改革,所以取消了,主要是国有企业工作职位不够,以前是国有化经济体制
对二级残级在校生有什么照顾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以上教育。
对从高校毕业的肢体残疾人的就业有没有扶助政策?
现在很多企业都愿意招残疾大学生,因为可以使企业减免一些税收,对企业是有利的。只要你不是特别残疾,一般找个工作还是不难的。平日里多浏览下残疾人就业网。
残疾人大学本科环境设计专业毕业,给安排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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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峻的就业形势使残疾人在竞争中更为不利
健全人面临的就业压力已经非常严峻了,更何况处于劣势低位的残疾人。就业环境竞争激烈,如果没有过硬的技能,很难在当前环境下找到合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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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标准的提高使残疾人在岗位安置上居于劣势
用人单位的要求越来越高,高学历、高技术人才成为企业的,相比之下,残疾人的条件就很难达到要求。根据统计,在持证残疾人当中,29.3%没有上过学,39.7%小学文化,25.3%初中文化,高中文化程度只占4%,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甚至只有0.1%。由此可见,残疾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就业单位很难愿意聘用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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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对安置残疾人的热心不够使残疾人就业举步维艰
社会上很多用人单位,对残疾人抱有歧视心态,怕麻烦,宁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也不愿意录用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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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疾人自身素质相对较弱及落后的择业观念也制约其就业的实现
残疾人由于身体所限,往往自身职业能力较弱,没有职业技能,也是就业困难的重要原因。另外择业观念也需要更新,只要身体力行、劳有所获、收入合理、活有尊严,就应该视为正常的就业了。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一方面期待相关部门为我们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和机遇,另一方面也需要武装好自己,学好本领,当机遇来临的时候我们有能力抓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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