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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全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养老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与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义务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参保;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确保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8年7月1日,我省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第三,保险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筹资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10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己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级政府根据统一要求及时调整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政府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根据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县,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10%;自费工作的县,省财政补助30%,市县财政补助70%,其中市级财政补助至少30%。市县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较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地方政府应为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缴纳部分或全部更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动词(verb的缩写)设置个人账户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统一规定,省政府将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更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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