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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波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宁波2019年底发布新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方案,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内容如下: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四区一岛”管委会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3360。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明确、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1)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按月发放,终身支付。
1.基本养老金。市政府根据、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市所辖各区(不含奉化区,下同)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参保的65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给予适当倾斜。奉化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和省、市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算系数确定,计算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系数相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照浙江省有明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大型国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三年期)浮动上限确定,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3.有缴费年限的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永〔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和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市所辖各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确认。奉化区和各县(市)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确定后实施
根据个人缴费档次的变化,合理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水平。缴费标准在100元至2000元之间的,缴费补贴仍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永〔2015〕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400元;缴费标准为5000元,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归集和委托投资,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逐项落实。各地要根据本贯彻实施意见,精心制订工作计划,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做好宣传。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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