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六石街道的王女士、李先生来到市公证处办理女儿李小某(化名)的姓氏变更公证。
公证员提醒
民法中规定“未成年人按照年龄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受姓名到一定的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补充行使。所以若想给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如果孩子满8周岁,还需征求孩子的意见。
Q
那么姓名登记后,若要更改姓名要要符合什么条件或者要如何更改呢?
若要申报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报,变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申报变更成年人姓名的,须本人自行申报提供有关材料。但不是所有申报都会予以办理,如变更姓名未满三年再次申报的,申请变更姓名的人员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其他不具有正当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形等。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提醒,填写内容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公安机关将会进行网上审核,弄虚作假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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