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太不要脸了,这么大年纪居然伤害小孩子……”陕西渭南,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的案件,嫌疑人张某甲(化名)今年30多岁,本来家庭幸福美满,却没想到遇到了糟心事:案发当天早11时许,张某甲得知自己的女儿被张某乙猥亵后,赶到张某乙家,用脚将其蹬倒在地,又用拳头向其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其的头部。
经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不过,考虑到张某乙具有严重过错,检察机关最终对嫌疑人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笔者稍作整理)
士可忍孰不可忍!自己的小孩被别人欺负,作为父亲的,当然想要出头了,这种情况之下,手段过激伤害了对方,从情理上确实值得同情,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本案中,从法律角度来讲,嫌疑人张某甲将实施作案的被害人张某乙打伤,经司法鉴定已经构成二级的,实际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实际上,区别于普通的故意伤害行为与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伤害行为的程度,尤其是伤情鉴定结果,比如说,本案中,经过伤情认定,张某乙来已经构成轻伤二级的,其实已经拿到故意伤害罪入刑标准了。
那么,这种情况之下,为何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张某甲不起诉了?
其实,这跟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相关,比如说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等具体情形。而这里需要考虑的是就是酌定不起诉了,简单来说,就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
本案中,鉴于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
与此同时,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
依据《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从这样来看,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除此之外,需要讨论,虽然披露的案情较少,嫌疑人张某已对未成年少女实施猥亵行为有关行为,也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强制猥亵行为也可能属于普通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之规定,更高仅面临15日的行政拘留,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更为严格;与此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将至少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当然,二者区别在哪儿?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反过来理解,“情节恶劣”是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最重要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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