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消息,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案一审宣判(图片来源 央视新闻)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李建平,男,汉族,1960年5月出生,河北省霸州人,大学文化,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官方履历显示,李建平长期在内蒙古工作,早年曾在内蒙古电子学校任教两年多,之后任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团委书记3年多,1988年10月成为内蒙古啤酒厂副厂长。
1990年10月,李建平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体改委干部;1996年3月,他出任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次年履新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副处级)。
2000年9月,李建平担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2004年6月担任水务局局长。
2011年3月,李建平任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之后他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7年多。2018年9月,李建平被查。
2019年8月,李建平被“双开”。通报称,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行为底线全面失守”。
其中还提到,李建平不仅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还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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