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宾利,被判赔181万元。”四川成都,95后刘先生刚参加工作一年,其在一家豪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汽车,日租金为4500元。刘先生在租车前,问清楚了工作人员,车子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出了事故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随后刘先生把4500元租金支付给对方,并签下了《汽车租赁合同》与《验车单》。
不曾想,刘先生在使用该车子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是刘先生自行撞坏的。刘先生立即打电话联系了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将车拖进相熟的维修厂。
15天后,租赁公司单方面将车子委托给第三方机动车鉴定机构评估。《鉴定评估报告》显示,预计维修费、配件费、工时费加在一起需要159.5万元,另外车辆事故贬值约为60万元。
47天后车子修好了,总共损失也出来了:实际维修费为163万、47天因维修导致汽车无法出租损失20.7万、车辆贬值60万等合计约250万元。
刘先生看到账单后,直接崩溃了!随后质问租赁公司,47天维修时间当中,有15天都是停在维修厂,根本不是处于维修状态,
但公司却认为,车子因为损坏,导致无法出租,所以无论车子停在哪里,均不影响认定,给其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刘先生随后又质疑道,不是说出了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吗?
但租赁公司却说,车辆确实买了商业保险,这一点是事实。不过《》明确约定,出了交通事故,需由租赁方刘先生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现在因刘先生没有履行上述责任,造成无法向保险公司举证,因此责任应当由刘先生承担。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租赁公司遂将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赔250万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该合同有效,受法律调整。
其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因承租方刘先生的原因,造成车子无法出租的话,需承担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即刘先生需赔偿公司约20.7万元。
再次,因刘先生无法举证《鉴定评估报告书》上的维修费163万元,因此法院认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163万元。
最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适用的是填平原则,因此驳回租赁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60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刘先生,总共需赔偿租赁公司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9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不服,并找出宾利公司官网上的配件价格等相关证据,拟证明《鉴定评估报告书》上的维修费用过高,并主张租车公司也应当承担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核减了维修费用约9万元,即认定实际维修费用为154.9万元。
二审法院同时还认为,由于租凭公司尚未支付维修费用,且无证据证明租凭公司已对维修厂构成迟延交付并需承担利息,因此维修费用的利息,判定无需刘先生承担,但驳回了刘先生的其他诉求。
意思就是说,二审减了约9万元维修费,刘先生仍需赔偿租赁公司约181万元。另外,由于这154.9万元的维修费,租赁公司还没有支付,也没有证据证明维修厂会收其利息,因此只以20.7万元计算利息。
最后,私以为,即便二审减了9万和一部分利息,但181万元的赔偿金额,对于刚参加工作一年的刘先生来说,无疑也是天文数字。
有网友认为,租赁公司这是格式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公司有义务向刘先生重申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否则就构成重大误解,租赁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本文来自“有一人”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华夏信息网立场,本站不对文章中的任何观点负责,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只用于提供信息阅读,无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内容、图片、音频、视频)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147028026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xxwhg.com/zh/4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