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小微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榆林市高新区某超市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陕西铜川新区某煎饼店购进一瓶芥末油,被检查时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认定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新华社)
针对地方行政处罚领域的乱象,国务院督导组曝光的几起案例非常典型。透过个案看共性,“小错大罚”“过罚不当”的背后,无不有罚没创收、罚款经济的影子若隐若现。之于此,督导组也是直言不讳,坦言“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倒逼从严办案”。在一些特定场景下,以罚代管几乎成为常态,所谓从严执法也被简单扭曲成“从重罚款”。久而久之,相当多的小微市场主体战战兢兢,不得不面临巨大压力。如此状况,可说是贻害深远。
我们知道,在立法端,行政处罚类的法律,对于各类违法事项以及惩罚标准,都有着事无巨细的规定。可即便如此,法条的弹性空间仍必然是存在的,而由此则衍生出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就某某违法行为,既可以进行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也可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由此,出现“类案不同罚”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的。在一些地方,动辄就顶格罚款,这显然难言公平合理。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的总基调,就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除了刚性惩戒,还有很多“柔性执法”手段可用。从法理逻辑上说,行政处罚理应是有梯度的,递进性的。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也即,“首违不罚”“轻轻重重”原则。很遗憾,现实中某些基层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性套用法律进行片面式、过激化执法,这不仅违背了立法本意,更是扰乱了营商环境,加重了实体经济负担。
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个别地方依赖“罚款创收”来实现财政增收的做法,必须充分警惕。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有80个城市罚没收入呈上升态势,这固然可以解释为市场规模扩大加之“执法尽职”的共同结果,但其中隐含的另一重风险同样不可小觑。须知,行政处罚,“罚”并不是目的,以罚促管、实现良治,才是其核心逻辑。某些地方密集曝出的“小过重罚”案件,引人深思。由结果而倒推过程,我们不禁要问,当地是不是有规范的执法决策流程、权力约束结构,又是不是有健全的、公允的行政复议机制?
善于柔性执法,同样是“秉公执法”的一环,是“高水平执法”的重要标志。“小过重罚”终是功利短视、饮鸩止渴,“过罚相当”才可赢得公信、建立信心。
本文来自“这条河叫时光”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华夏信息网立场,本站不对文章中的任何观点负责,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只用于提供信息阅读,无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内容、图片、音频、视频)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147028026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xxwhg.com/zh/9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