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男子在我身后小便!”8月29日17时许,北京地铁4号线发生一件特别令人无语的事情。一女子下班准备乘坐地铁回家时,进入了地铁4号线。随后该女子在西单站乘手扶电梯时,突然间感觉到不对劲,女子回头一看居然是一名中年男子在其身后小便,女子顿时就被吓得大惊失色。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后经警方调查得知,该男子名叫要某,今年44岁。
事发后,有网友质疑道,该男子为什么在该女子身后做这种行为,而不在其他男性身后而为之,由此可见,其应该是要某对该女子,有非分之想才会做出令人不齿的行为。
也有网友表示,对于这种目无法纪之徒,不能手软,必须严惩!
还有网友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因此必须处以顶格行政拘留处罚。
《今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拘留。
其实这名网友说得对,但也不全对!
意思就是说,该男子确实实施了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但是,就本案而言,男子在公共场所实施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女子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侵害更多的还是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对于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统一将其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但处罚方式则分为两种,一种是刑事处罚,一种是治安处罚。
而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本案而言,要某以目无法纪、肆意妄为,以寻衅滋事为目的,在地铁站人来人往的地段,故意裸露身体并故意在女性身后随地小便,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女子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
据此警方认定要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警方发布通报称,已对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意!正如前文所说,要某侵害的除了社会秩序,同时还包括女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该法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上述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如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
换而言之,要某此举不仅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同时还要赔偿女子的精神损失费。当然,前提是要女子到法院起诉。
最后,希望广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切勿目无法纪、任意妄为,尤其是公共场所!否则法律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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