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寻衅滋事(闻喜寻衅滋事)

哪个文官为朝廷做了大贡献却被陷害而死

赵鼎——(1085——1147),字元镇,号得全居士,谥忠筒,赠太傅,追封丰国公,解州闻喜(今山西闻喜)人,南宋时期政治家,被誉为南宋首屈一指的中兴贤相。他知人善任,政绩卓著,品行。后遭秦桧陷害,一年之间,一贬再贬,最后绝食而死。 赵鼎四岁丧父,由母教学,通经史百家之学,崇宁五年(1101年)进士及第,历官同州户曹、河南洛阳令、开封府士曹、户部员外郎、司勋郎、右司谏、御史中丞、江东和江西安抚大使、知枢密院事、都督陕川荆襄军马等职。两度入相,佐掌军国机务,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等无所不预。在坎坷崎岖的政治生涯中,以其杰出的政治才能和高尚的个人品质,赢得了“南宋贤相,首称赵鼎”之誉。 赵鼎身处激烈的民族斗争时期,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中,表现出了强烈的爱国热情和卓越的军事指挥能力。靖康元年(1126年),金兵分两路向宋发起了猛烈攻击,宋朝廷召集群臣商议割让太原、中山、河间三镇给金,以求苟延残喘,赵鼎坚决反对。后来投降派占了上风,朝廷推行不抵抗主义,汴京失守,徽、钦二帝被掳。金人准备扶植张邦昌建立傀儡政权,赵鼎避入太学,不书议状,坚决抵制。 宋室南迁后,赵鼎为保卫江南,以求恢复,苦心经营,殚精竭虑。有一次金人在长江沿线布置了大量兵力,准备发起攻击,南宋朝廷惊恐万状,召集台谏商议去留。赵鼎临变不惊,冷静地分析形势,提出战、守、避三套方案,从容应敌。等形势稳定后,他又上书皇帝,建议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扭转南宋偏安一隅被动挨打的不利局面。绍兴四年(1134年),刘豫之子刘麟与金人合兵攻宋,南宋满朝文武惶惶不安,都劝高宗撤离都城。赵鼎力排众议,主张皇上不仅不能躲避,反而应该御驾亲征,鼓舞士气。高宗接受了赵鼎的建议,积极调配兵力与金军决战,于大仪镇大败金军。但在胜利面前,高宗却沾沾自喜,准备亲自渡江追击,此时赵鼎冷静劝阻,金兵与宋军在长江对峙了很久,知宋方有备,准备撤回,赵鼎抓住时机命各路宋军发起攻击,接连取得了几次胜利,迫使金兵仓惶北逃。战争结束后,宋高宗十分感叹地说:“赵鼎真宰相,天使佐朕中兴,可谓宗社之幸也。”处于一片赞扬声中的赵鼎并没有陶醉其中,而是立即建议高宗居安思危,乘民情高涨之机,博采众议,为善后计。 赵鼎学识渊博,才智过人。早在他任洛阳令时,就得到了当时的宰相吴敏的赏识。任右司谏时,他曾提出过40项建议,有36项被朝廷采纳。随着官职升迁、政治活动舞台的扩大,更展示了他治国安邦的聪明才智。建炎三年(1129年),刘光世部将王德擅杀韩世忠部将,韩世忠因此率部曲夺建康守府廨,一起严重的火并危险在即。赵鼎当机立断,马上拘捕王德,又请高宗下诏斥责韩世忠,将其闹事的部属交付有司治罪。果断的处置,使这场风波化险为夷,并使全军震动,诸将肃然,谁也不敢再寻衅滋事。 赵鼎礼贤下士,知人善任,在为朝廷选拔人才方面也做出了很大贡献。他把政绩卓著和品行的人列成名单,以备推荐任用。由他举荐的范冲和朱震,被朝廷誉为“极天下之选”。绍兴三年(1133年),战略重镇襄阳失陷,赵鼎推荐抗金将领岳飞出战,两个月内,收复襄阳六郡,很快稳定了局势。 赵鼎顾全大局,待人以宽。他与张浚分任左右相时,在抗金战略上两人有不同意见,加上小人离间,二人失和,但他十分赞赏张浚的军事才略,从大局出发,主动提出“浚当留,臣当去”,要求辞去宰相职务。绍兴七年(1137年),张浚因部属叛降,高宗要严加惩处,赵鼎不计前嫌,屡次上书请求从宽发落。赵鼎晚景凄凉,他力主抗金,反对乞和的主张,引起了卖国贼秦桧的忌恨,秦桧任相后,千方百计排斥赵鼎。绍兴九年(1139年),赵鼎罢相,徙知泉州。秦桧仍恐其东山再起,一再捏造谣言说他曾受张邦昌伪命,又说他治郡废弛,一年之间,被一贬再贬,绍兴十年,潮州安置,绍兴十四年又被诬为受贿,移吉阳军。尽管处境险恶,但他毫不畏怯,在谢表中写道:“白首何归,怅余生之无几;丹心未泯,誓九死以不移。”表达了他决不向邪恶低头的决心,以致秦桧见惊恐地说:“此老倔强犹昔。”移居吉阳后,赵鼎的处境更加困难,在秦桧的高压恐怖下,他“潜居深处,门生故吏皆不敢通问”。当时的广西帅张宗元同情他的处境,给他送了一些酒食,秦桧知道后严加追究,并把赵鼎的名字写在一德天阁,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赵鼎知必死,托人告其子汾:秦桧一定要杀死我,如果我死了,你们也许能免于灾难,不然的话,全家都会因我而遭难。绍兴十七年,赵鼎为自己撰写了墓志,记述了自己一生的经历,自谓“身骑箕尾归天上,气作山河壮本朝”,遗言嘱附他的儿子请朝廷准许把他的骸骨归葬乡里,遂绝食而死,享年63岁。消息传开后,举国悲痛,“中原望断因公死,北客犹能说旧愁”。赵鼎以其无私无畏,光明磊落的个人品质和雄才大略的治国功业,彪炳青史。

山西一警察为何组织他人多次盗墓?

山西高院消息,2018年4月22日上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选忠等7名被告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在闻喜县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判决显示,被告人张选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追缴非法所得17万元,并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董春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追缴非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宝珠、李保家、岳志刚、关涛、景媛共同或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3年、2年及相应的财产刑。

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选忠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自2005年以来,与被告人董春选、李宝珠、李保家、岳志刚、关涛相互勾结,在张选忠或者他人的组织下多次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进行盗掘,不仅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反而纠集他人,大肆盗掘、省、县级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文物大量流失,损失巨大,严重损害了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文化历史考古进程及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部分受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各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严格执行“三项规程”,从严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认真审核法定量刑情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各被告人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以上内容来自: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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