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市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介绍)

寻衅滋事罪找律师辩护有用吗?

一、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是否有用?

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不一定有用,但是是有必要的。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他,与他面谈,了解案情,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请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进行法庭辩护,结果取决于案件情况及律师的努力。

所以,委托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律师的法律知识全面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给予的帮助是其他人代替不了。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正常的打架或者挑衅的行为只要没有太大的严重后果调解并和解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如果涉及到危害众人和社会的寻衅滋事就可能会被刑事处置,而当事人在面对检察官的时候请了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就肯定会有很大的帮助,至少律师专业水平可以让罪犯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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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刑事律师?

寻衅滋事罪刑事代理咨询律师,寇迪律师,三级律师,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主任。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取保候审成功率高,无罪辩护率高,具有为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做无罪、罪轻辩护的丰富经验。处理几十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人脉资源丰富。充分为当事人着想,接受委托尽量做到当日安排会见,建议当事人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团队合作,专业的分析指导!

寻衅滋事,,罪~~

共同犯罪,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具体几年,还要看案子具体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律师辩护情况,参照下面的法律依据来确定。要帮他,就只能帮他请律师了,没别的办法了。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是:

1 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须有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上述行为既可由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结伙或者聚众实施。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2 上述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随意殴打多人的;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较大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且行为人通常是出自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报复社会或者发泄不满等动机。

4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5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拿硬要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追逐、拦截妇女的,属于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条竞合犯,应以其中特别法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6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结伙斗殴;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主要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寻衅滋事行为,要注意区分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以强拿硬要的形式寻衅滋事的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相应的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等不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徐前等寻衅滋事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9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前,男,1971年4月22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被告人徐伦,男,1969年10月10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被告人邹向前,男,1982年1月8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七街“夜来香”烧烤店,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殴打在该饭店内就餐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民警靳永胜、李哲。后又拒绝跟随接报出警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民警到侦察机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民警王秀峰、杨宝勇进行辱骂、推搡,造成民警杨宝勇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到案经过、事主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对起诉书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七街“夜来香”烧烤店,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殴打在该饭店内就餐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民警靳永胜、李哲。后又拒绝跟随接报出警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民警到侦察机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民警王秀峰、杨宝勇进行辱骂、推搡,造成民警杨宝勇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靳永胜、李哲、张伟、刘正清、刘红宇、刘世雄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22时许,在大兴黄村七街“夜来香”烧烤店内,徐前、邹向前、徐伦三人酒后无故滋事,辱骂、殴打靳永胜等人,又拒绝跟随接报警后,来处理此事的民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办案民警有拉扯、推搡的行为。2、证人张国辉、王秀峰、杨宝勇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晚,三人接报案到大兴区黄村镇七街“夜来香”饭店出警,欲带涉嫌打架的三男一女回所接受调查,涉案人员拒绝前往并对张国辉等三位民警进行谩骂、推搡,致杨宝勇右手受伤。3、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书及伤检照片证实杨宝勇所受损伤构成轻伤。4、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过程。5、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无视社会秩序,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人,情节恶劣,三人的均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邹向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艳超

人民陪审员 杨 慧

人民陪审员 崔广林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霜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律师

寻衅滋事罪作为刑事犯罪不是律师想做无罪辩护就可以的,要看是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自己承认没有,寻衅滋事罪的证据是不是充足的,本身寻衅滋事罪是不存在专门的无罪辩护律师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无罪辩护律师和有罪辩护是没有专门区分的。

不过,你要找寻衅滋事罪的辩护律师的话,我倒是可以推荐专门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就只有他们一家是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全部只做刑事辩护,智豪刑辩律师网在全国刑事律师界的名气是更大的,相信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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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辩护经验,你朋友的情况属于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至于罪名是否成立,最终要由法院根据证据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由于现在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清楚,所以,还不好说具体结论。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 祝好运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是:

1 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须有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上述行为既可由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结伙或者聚众实施。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2 上述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随意殴打多人的;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较大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且行为人通常是出自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报复社会或者发泄不满等动机。

4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5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拿硬要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追逐、拦截妇女的,属于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条竞合犯,应以其中特别法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6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案有透彻了解的刑事辩护专家请回答

兄弟想的太多啦!没你想的这么严重!看看大金哥给你分析一下吧:

1、被害人没有伤残鉴定的,检察院是不会起诉的,轻微伤的故意伤害是属于被害人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到法院亲自去起诉,不告不理,和检察院没关系。

2、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但是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可以判断这件事往刑事案件上靠是非常牵强的。在我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这个根本不构成故意伤害(轻伤标准)。只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3、至于你的前科问题:你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条规定好几个前提条件呢,一、2005年1月判决的缓刑,判2缓3,08年你的缓刑考验期结束,缓刑期符合条件的2年有期徒刑不再执行了。从缓刑期满之日其计算,08年加5年,在2013年里你更好脾气好点!二、累犯第二个罪必须够得上判有期徒刑才行,判决是法院的事,说实话检察院根据你所描述,纯粹在扯淡。

4、说一千道一万,你知道你们的症结在那里吗?O(∩_∩)O~,就是你们托的那个办事的人,就是他在从中渔利。见多了社会上这些人,他们被人称为“伢子”,还好大金哥做了这几年律师还没有被腐化,不要顾虑太多,我们不期望得到太多,只希望还原事情真相就行啦!

5、人们把抬起四十五度头看见的地方叫做天空,其实不是!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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