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请律师作用大吗(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律师意见)

寻衅滋事的判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你怎么看?

    刑法所规定的“流氓罪”中,包括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等罪状,而寻衅滋事罪是对流氓罪拆解后所衍生出来的新罪。当时,由于流氓罪入罪标准模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乱用、滥用化的现象,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于1984年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流氓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解释。“寻衅滋事罪罪状中列举的四种行为类型并不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最多说明相关行为均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且该‘社会秩序’并无准确、规范的定义。”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刑法》的规范具有可预测性和指引性,该罪罪状中“随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词语词义模糊,导致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新时代的“口袋罪”。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进一步释明。该罪含义泛化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其客观要件表意模糊,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据《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意味着,该罪除了破坏公共秩序的法益以外,“寻衅动机”是成立该罪的关键要件之一。“‘寻衅动机’,是该罪区别于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犯罪的重要特征。”成立寻衅滋事罪所应当具备的‘寻衅动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界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仍具有含糊性,依然囿于用语泛化、缺乏专业性的桎梏。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因寻衅滋事罪的罪状表述模糊,容易成为“兜底”罪名,导致相关行为因未达到其他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却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或者相关不法行为可能只涉嫌轻罪,却被以寻衅滋事罪进行追诉,对行为人科处更重的刑罚,很容易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的现象发生,这无疑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按照现行法律,废除寻衅滋事罪对中国的司法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不会产生任何消极影响,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打击手段。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同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建议可以效仿当年拆解流氓罪的形式,通过新增罪名和完善罪名体系的方式进一步拆解寻衅滋事罪,通过修改《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现有法律可调整的行为类型,将其拆解归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中;对现有法律不能调整的行为,新增恐吓罪等罪名予以规制。进一步做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适用衔接,切实调查罪与非罪的界限,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寻衅滋事罪,,特着急,先谢谢你们了。。

寻衅滋事的基本法定刑是五年以下。具体结果,要看具体案情和严重程度,以及律师辩护情况。你说的这个情况,可能构成轻伤。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这样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我。祝好运。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是:

1 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须有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上述行为既可由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结伙或者聚众实施。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2 上述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随意殴打多人的;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较大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且行为人通常是出自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报复社会或者发泄不满等动机。

4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5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拿硬要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追逐、拦截妇女的,属于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条竞合犯,应以其中特别法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6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罪找律师辩护有用吗?

一、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是否有用?

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不一定有用,但是是有必要的。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他,与他面谈,了解案情,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请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进行法庭辩护,结果取决于案件情况及律师的努力。

所以,委托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律师的法律知识全面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给予的帮助是其他人代替不了。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正常的打架或者挑衅的行为只要没有太大的严重后果调解并和解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如果涉及到危害众人和社会的寻衅滋事就可能会被刑事处置,而当事人在面对检察官的时候请了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就肯定会有很大的帮助,至少律师专业水平可以让罪犯的权益得到保护。

延伸阅读: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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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量刑以及判定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量刑以及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一、相关案例:

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判缓刑

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陈××、吴××、黄××、朱xx等四人寻衅滋事打伤两名被害人李××与李××,致使两被害人达到轻伤一案,孔静律师受被告人黄××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与受害人沟通、查阅、分析相关证据材料。

在一审辩护中从产生犯罪意图、被告人黄xx无犯罪前科、主动投案、愿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提出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孔静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对被告人黄××判处缓刑一年,开庭后第二天便宣读判决,被告人即当天释放。

二、寻衅滋事罪认定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寻衅滋事罪咨询.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认定

[编辑本段]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处罚

[编辑本段]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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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要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强调的是在侵犯公共秩序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

    2022-08-09 11: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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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到了检察院能办取保吗(寻衅滋事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

    因犯寻衅滋事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对我取保候 对你取保候审没有影响;你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等检察院批捕。 4人寻衅滋事2人不批准逮捕2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还有事吗? 取保候审意味着没有解除犯罪嫌疑,正在受审查之中,因此目前还不能说没事。 不批准逮捕有几种情

    2022-08-08 23: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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