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该罪名是否过于模糊了?
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该罪名是否过于模糊了?寻衅滋事也就是在国内还是比较实用的,任何只要是违背政府的命令,或者是个别领导的意思的事情或者个人,都可以给他按上这个罪名。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的实际内容,可大以也可小,也可无。具体实施起来那要看实际情况了。国外发达的法律基本上没有模糊的,没有规定之外的等等内容。有些人要求要取消寻衅滋事罪,就目前而言,寻衅滋事罪是非常实用的一种刑罚。有人说寻衅滋事罪是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有些犯罪行为行为确实找不到很好的法律落脚点,但是寻衅滋事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寻衅滋事,顾名思义没事找事的去惹别人,或者明知这个不行非要去弄,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这个罪名是个很好的抓手,对不守规矩习惯瞎搞的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生活中最常见的寻衅滋事罪就是百姓因为法律不公、蒙受冤屈不平而去上访,结果政府不但不履行职责认真解决问题,反而故意扩大事态并寻找罪名以寻衅滋事罪处理上访的百姓,结果导致的就是社会越来越黑暗,官员越来越腐败、政府越来越没有公信力。所以,这一肆意欺压百姓、奴役百姓的罪名必须取消,这样会给整个社会所有百姓一个正常的安全感,也会减少一些因为官员不负责任引发的报复社会的惨案。
法律必须公平公正,既不能偏向官员、也不能偏向百姓,如果法律只是成为欺压百姓、奴役百姓的保护伞,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只能沦为官员欺压百姓、奴役百姓的罪恶工具。只要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一些社会上发生的惨案基本上都是由于百姓上告无门、官员官官相护导致的百姓走投无路,被逼报复社会酿成的惨案,形成社会不为受害者主持公道,受害者就报复社会这一恶性循环,所以,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必须真正的建立起来,而不能光是停留在宣传的表面上。故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理应支持,现在的环境背景更为适合取消寻衅滋事罪。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在当代环境下,适合取消吗?
虽然说,取消寻衅滋事罪有一定的民意基础,但是在当下各类思想迸发、愈加自由开放的社会生活下,突然取消寻衅滋事罪未免太过突然。据了解,寻衅滋事由1979年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包括法条重叠、会造成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以及影响社会原有的秩序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目前的的社会状况来说,人们的自觉性尚未得到很好的巩固,如果取消了寻衅滋事罪,那违法犯罪行为就得不到纠正和规范。
即使要取消寻衅滋事罪,也应该有一个过渡期,或者是事先进行大数据的调研以及民众的主观意愿。取消寻衅滋事罪与否更多的还是应该视察社会的整体状况,了解近年来犯寻衅滋事罪的概率以及改过自新的概率,加上其他的数据分析,综合研判是否要取消。虽然,从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的取消理由来看更多倾向于理论方面的反驳,比如法条重叠,存在模糊性等。法律条文存在有其必要性,不是说取消就能够取消的,虽然有相当民众对取消寻衅滋事罪表示赞同与支持,但同时也有一部分的民众还在观望抑或是反对。
就近年来,老人碰瓷导致年轻人不敢扶、地铁闹事、公交闹事等新闻的热度仍未褪去,在你我的生活中仍旧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仍旧存在弱势群体,仍旧存在着不好的主观意愿,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如何维护这些人的权益,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何维护作恶者的行为,如何让社会回归安定幸福呢?所以说,就目前的社会环境来说,寻衅滋事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民法“寻衅滋事罪”是什么时间颂布的?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的规定,不是民法的规定。原刑法是1979年刑法,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实施,历经十一次修正案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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