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某商铺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胡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放有一部粉红色小米6X手机,后邓某趁机将手机扒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一千余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邓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盗窃及其他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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